简介:北京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部分企业登记注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1997]167号)一、委托具备条件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有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上述情况以外的公司登记,扔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二、委托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批准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时,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统一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有关内容核定。经批准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三、委托具备条件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非公司)所设分支机构的
简介:<正>北京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印告,应持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关于更换防伪合同专用章的的(医疗广告证明》到市工商行政通知)(京公治字(1996)531号)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发布。决定:从1996年6月1日至12月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查31日,在本市的各类企业中更换验后,对符合(医疗广告证明)备防伪合同专用章。具体要求如下:案要求的单位,应在受理备案之1.更换印章的企业,播持上日起五日内给予办理备案手续。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和工商营业医疗广告备案文号的统一格式执照副本(无上级主管的企业需为:京工商医广备字()年第
简介: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对经纪人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工商市率[1997]第73号)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此次清理检查的对象是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务的个人和组织。二、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1、经纪从业人员是否按经纪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纪业务,经纪资格的从业记录是否完整;独立从事经纪业务的个人是否持有相应的经纪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经纪人注册登记。2、专门从事经纪业务和兼营经纪业务的组织是否已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是否具备有关规章所规定的条件。3、经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规定
简介:关于印发《北京市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239号)为促进本市登记注册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登记注册代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北京市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登记管理规定》。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凡本市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均由市局登记注册。二、已取得登记注册代理资格的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应按照《北京市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登记管理规定》,向市局提出重新登记的申请,经重新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登记注册代理业务。对逾期未办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北京市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登记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