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军事安全在国家安全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在中国崛起过程中,正在或将会遇到诸多制约军事安全的问题,建立科学、统一、高效的安全体制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作者通过分析比较中美两国军事安全体制变革过程和内部作用机制的差异以及在军事安全决策体制、军事安全执行体制和军事安全监督反馈体制方面的差异,得出以下结论:美国是当今安全体制比较完善、作战效能最高的国家,美国的安全体制变革与其实力和对外战略的变化有关,更强调均衡性和实效性,体现在国家安全战略周详、咨询机构完善、情报系统发达、军队建设协调发展、作战指挥灵敏高效,监督反馈制度相对健全。中国的安全体制变革则与国内政治发展相关,领导体制的变化直接导致军事体制的变化,均衡性和实战性不强,体现在缺乏完整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能够直接参与决策的智库机构数量较少、情报机构缺乏统一领导、陆军规模过大、海空军发展不足、联合作战指挥机构不健全、监督反馈机制不完善。未来中国可在上述方面的改革中借鉴美国的经验。
简介:中国司法近代化开始于清末,近代意义上的法官也随着清末官制改革而诞生.制度层面上的司法近代化基本完成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致以1935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组织法》为标志。德国司法近代化开始于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期间经过1919年的德意志共和国时期,到1934年前后纳粹德国建立后.德国司法权完成了统一,近代司法制度也趋于完备。本文主要将晚清以来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法官的资格、待遇及社会地位与1934年以前的德国进行比较。这段时期中、德两国的社会及法律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一是两国均沿用了大陆法系,法制建设具有共同的渊源;二是两国的司法体系颇为相似,法官的选拔、任用、晋级、待遇等机制相当接近;三是两国在20世纪30年代,司法权都在国家统一前提下归于中央政府的一元化领导。所不同的是近代中国司法模式基本间接或直接地以德国模式为样本,中国与德国司法体制是继受与被继受、模仿与被模仿的关系,在原生和移植之间,同样的司法体制下,法官的实际资格、待遇及社会地位却出现了差异。文章通过比较分析。试图揭示近代中、德司法体制继受的表现、法官处境的优劣、社会地位的高低,以及它们对司法实践功能的影响,考察其产生的原因,进而评估司法权在近代中、德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定位。研究中,兼涉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及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的法官。
简介:有关中产阶级的研究,国内学者一直对中国中产阶级的社会政治功能、政治态度和行为等议题存有争论。本文认为,这些议题之所以存在异议,关键在于中产阶级本身内部有分化。造成这种分化的是一个"中国特色"的变量:体制位置。本文通过对三个专业技术中产群体的比较分析来探究体制位置对中产阶级的政治态度(以"社会变迁观"为例)的影响。本文选取医生、投资银行从业者、IT行业从业者这三个专业技术群体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体制位置以"市场化程度"和"体制身份定义—利益获取形态"作为中间机制,导致了三个群体在对社会改革的主要力量为何(国家或市场)的看法、对社会未来的预期(悲观或乐观)上的差异,也导致了其行为模式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