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东盟关系经历25年的正式交往,建立了紧密的经济联系,取得巨大的经贸成就,但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和尚未实现的战略诉求。近年来随着双方的实力差距不断加大和受域外国家介入的南海争端干扰,中国-东盟关系在高端政治领域的发展滞缓,东盟对中国的安全疑虑不断增强。本文以包容理论分析中国-东盟关系中东盟“经济上依靠中国,安全上依靠美国”二元关系格局的形成原因,依据国际关系中既有权力对崛起权力的一般包容规律解释中国为何在经济领域获得东盟的积极包容.在安全领域始终无法取得实质性包容进展。以包容理论中物理能力、身份认知、目标行为体的内部决策机制维度解释促进中国-东盟经济包容的原因和双方历史纠纷、地缘基础、南海争端等变量对安全包容的负面影响,认为中国因改革开放后准确把握时机、审慎推动合作的低姿态获得东盟在经济领域的包容与信任,但随实力增长而趋于激进的行为使东盟加深中国进攻性意象的认知,加之域外国家介入、亚太地缘政治风险,要求中国应在追求大国权力地位的全包容进程中继续坚持战略审慎的心态与行为。
简介:自治权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是社会组织自身使命得到良好贯彻的重要保障。尽管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自主治理地位不断得到了加强,但社会组织自治权仍处于偏弱地位,社会组织独立寻求治理空间依旧存在不足。借助资源依赖理论,本文认为社会组织自治权出现的偏弱重要原因在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非对称性资源依赖关系:政府在服务能力资源和民意资源等方面上对社会组织是一种选择性依赖,而社会组织在形式合法性资源和资金资源等方面上对政府是一种必要性依赖。因此,实现和保障社会组织自治权的根本途径在于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对称性资源依赖关系。政府需要通过改革双重管理体制、推进政府服务购买等方式释放依赖性资源,而社会组织需要通过资源转化和资源拓展战略来构筑抵消性力量。
简介:基于国家治理方略的要求以及城市社会生活变迁的需要,各地不断探索基层治理创新的机制、路径、模式。但是,诸多旨在消解传统治理体制与基层生活实践的制度与机制创新却不断遭遇一个现实,即大量的基层治理困境正在不断创新的实践中被再生产出来,这对我国地方政府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本研究聚焦于基层治理实践中的居委会减负悖论现象,试图呈现出基层治理困境再生产的机制与逻辑。研究发现,减负的制度安排使得居委会与社工站形成了竞争性关系,居委会在原有的基层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相对弱化,在旧制度的延续与新治理结构之间的制度堕距中,居委会采取了主动行政化的策略来重新建构与强化其与政府的非均衡依赖关系,结果导致其负担再次加重。
简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得以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是有其现实背景和立法基础的,从现实背景方面看,刑事诉讼中羁押率居高不下、“以捕代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捕到底”、长期羁押等现象都急需解决和改善;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大立法理论基础。作为一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充实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内容,但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却遇到了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条规定上存在结构不完整、内容不确定和用语有歧义的先天不足,配套机制上信息共享不够、评估说理不足、衔接保障不力和替代措施不完善,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捕促供”、“有罪推定”等传统司法理念未转变和过于强调诉讼效率、突出考评考核等功利性的执法方式。这些问题都影响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际运用和效果。
简介:传统的客观性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简介:转售价格维持竞争效果认定的模棱两可给依反垄断法对其的恰当处置带来了挑战。美国的Leegin案确立的转售价格维持之合理原则的正当性是有限度的,图景误置暗藏着消解我国反垄断法制统一性的危机。我国《反垄断法》原则性禁止排除、限制竞争的转售价格维持绝不是立法错误,对其适用的难点在于分析方法构造。立足本土,我国需要对有关转售价格维持“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规范意义及其分析方法形成自觉理解和自主选择。对转售价格维持采取可抗辩的违法推定的分析方法具备适合性,但其依据不是“原则禁止+例外豁免”下的逻辑推导。为了避免可抗辩的违法推定陷入本身违法的陷阱,应着力构建转售价格维持的抗辩体系和抗辩清单,以此保障抗辩实质化。对转售价格维持执法案件的事后评估有助于执法政策优化和分析方法改进。
简介:诉讼标的作为学理上的概念,从其本质机能上讲,具有'体系概念'和'指示概念'的两面性。日本的著名的诉讼标的(诉讼物)论争就是从其体系概念的层面展开的论争。但经过多年的论争发现,没有哪一个诉讼标的学说能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故,日本民诉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于诉讼标的的研究方向转向于研究解决个别问题。从日本样本来看,对体系性诉讼标的之研究正在逐渐固化、淡化,诉讼标的概念在具体问题解决上的相对化(指示性)机能逐渐被接受,体系性诉讼标的概念正在变成一种解决问题时的思考工具。诉讼标的概念是与其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民事裁判制度共同发展的,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有不同的机能和含义。在我国现有语境下,如想解决诉讼标的识别问题,首先应对诉讼标的概念的本质机能有清楚的认识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标的识别之各学说进行选择,进而构筑中国化诉讼标的理论之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