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一起,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全部内容。假释是我国常用的刑罚执行制度之一,它的适用体现了监狱行刑政策的灵活性,也直接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适作用,同时,还是我国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的具体体现。笔者就当前我国刑事执行过程中假释制度存在的现状及问题,作如下分析。【关键词】假释问题对策一、假释的概述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依法将其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同减刑制度一样,假释也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起着罪犯从监禁生活回归社会生活的过渡性的阶梯作用,更有助于减少罪犯对社会生活适应不良而产生的重新犯罪。假释始建于英国。1790年英属殖民地澳大利亚首先对表现好的罪犯免除部分刑罚,予以附条件释放。1830年法国实施了“附条件自由制度”,先适用于少年犯,后来范围逐步扩大……
简介:我国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行政化色彩过于浓重,在很大程度影响到法院审判的司法化属性,导致减刑、假释程序两个层面的阙如。在制度架构层面表现为司法化审理的落实困难,包括提请权与执行权的混同、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和法庭审理的形式主义。在司法运作层面则体现为行政化管理的制约矛盾,即减刑、假释的比例与效能失调和相关个人、组织参与司法化审判的困难。借鉴法治国家立法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改革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实体法改革,建立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行政模式、司法模式混合的案件分流机制;重构案件审理机制,通过多方参与推动庭审实质化进程;完善机构配置,设立专门法院和检察机构。通过以上三处改革最大限度地使案件的审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使减刑、假释程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