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事先性、特定性、适用性和服务性并不能体现税收事先裁定行为的法律属性特质,因而应当从是否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双方约束力,是否要求普遍适用性以及是否满足可救济性四个方面分析其基本特征。通过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比较,税收事先裁定行为排除了行政决定、行政合同、行政解释以及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属性可能。应当将税收事先裁定行为界定为一种助成性行政指导行为,同时通过对行政指导起源、性质和作用的再认识以及借鉴日本法上'法令适用事前确认程序',应当在构建和完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过程中注重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守,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化的同时,促进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简介:编辑同志:前不久,某地法院判决的一起民事案件因共同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对其中一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对另二名上诉人因未按法律规定预交上诉费,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此二名上诉人申诉至检察院。对于此案应适用哪一审程序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为共同上诉人,经中级法院审理已作出裁判,虽然其中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但仍属终审判决,不再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此案已经二审判决但对按撤诉处理的二被告仍应适用第一审程序,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可以受理并提请抗诉。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程春风程春风同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关系到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可否上诉的权利问题,必须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来信提到的案件中,三名共同被告在一审...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