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理由】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不应规定于原则性条文中,而应规定于细则中。1.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范围过宽,诉讼不仅是法院的活动也是当事人的活动,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不能超过当事人的权限。在程序设置上,能够监督法院的只有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声明不服,而不服的只能是法院的判决、裁定。所以拟将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裁判。2.监督的具体方式不适合在原则性规定中出现。可以放在再审程序中。结论:监督对象为法院,不宜用民事诉讼;应当为事后监督;检查建议和抗诉不应规定在原则性条文中。
简介:<正>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体系结构,基本上是比较合理的,现就《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建议:维持原条文,不修改。修改理由:关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实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实现当事人的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国家应当进行干预。人民检察院就是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机关,它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因此,主张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那么,它就具有双重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它处
简介:【摘要】2005年12月,我国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然而,仅仅取消农业税并不能使所有的“三农”问题迎刃而解。“后农业税时代”的农业和农村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农业税制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笔者指出了今后在设计中国农业税收制度时应综合考虑的几个方面。【关键词】后农业税时代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减轻农民负担税收政策是一个国家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可用资源。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税收也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农业税收政策的合理运用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形成农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及农业税征收的良性循环。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地区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甚至被誉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的“第三次革命”。自1999年国务院在安徽全省和部分省份的一些地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到2003年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20多个,到2004年各省份都进行了农村税费的改革,其中吉林、黑龙江两省实现了全省免征农业税,上海、北京、天津、浙江、福建、西藏6省份和其他省份的274个县(市)也自主免征或基本免征了农业税。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4号《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