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理论界监护种类的划分是有争议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监护种类的归纳整理,提出对此问题的看法。希望对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起到一定的作用。【关键词】监护种类委托监护遗嘱监护关于监护种类的划分,学界有不同的分法,但大致呈现三足鼎立: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笔者认为,学者的分类都有道理,但也存在一些瑕疵。笔者希望在本文中总结归纳出监护的多种分类,以期对立法有所益处。一、学者对于监护的分类——监护设立方式之维度1.三分法。袁静认为:从各国立法看,监护人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二是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指定监护人;三是指定监护,即由法院指定监护人。①马原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教程》②韩松教授主编的《民法学》③都持这种观点。然而柳经纬教授主编的《民法》认为:按照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
简介:【摘要】作为监护人,父母理应对保障孩子的安全负有首要责任。而近年来发生的残一系列案件让我们意识到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相当的欠缺。本文拟从我国父母对儿童保护的现状,“监护”行为性质,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证明父母监护责任立法强化的必要性。【关键词】儿童安全父母保护监护责任立法规范一、儿童安全责任现状及原因分析保障儿童安全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的责任义务。而作为儿童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又理应成为主要的责任人,其成员,尤其是父母,对孩子的安全应当负有首要保障义务。这看起来理所当然,但反观我们的生活,事实上,父母们的工作做的非常不到位。小悦悦事件中,其父母忙于生意,竟在闹市区让不到三岁的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正是这种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此外,两岁小孩被粗心父亲开车撞死这等荒谬的事也曾发生,孩子不小心跌落阳台,不小心跌入油锅,不小心将剪刀插入鼻孔,这一系列“孩子不小心”的事故也常见诸报端,令人唏嘘扼腕。但其后却是为人父母的粗心大意与不负责任。虽然舆论会谴责这些父母,但悲剧仍不停发生,显然,光有谴责不够,我们最需要的还是相应的责任制度。
简介:当今我国社会频频发生亲生父母虐待子女的事件,关于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意见》因此应运而生。该《意见》从多个角度完善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首先,确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从正面规定儿童权利的优先保护。其次,明确了监督和干预主体,规定了四部门职责以及民政部的兜底责任;但因此国家也赋予了其干预家庭内部事务的权利,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利,冲破“家族法”的禁锢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一大进步。同时细化了虐待标准,是介入家庭后的公权力向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家长权发起的挑战。最后,《意见》也完善了司法程序并增设儿童保障体系,进一步使撤销监护权成为可能,帮助儿童从虐待他们的父母手里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