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确立了今后“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和“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以后,律师机构将逐步成为真正独立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在此条件下,确认律师机构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是实践中需要取得共识的新课题。律师机构利益共同体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律师机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完成构建律师机构利益共同体的基本条件是:第一,突破用“两个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和推行“四自”的律师体制,使律师对律师机构不仅是间
简介:《里斯本条约》为欧盟的各项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加快了欧盟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与《欧盟宪法条约》相比,它涵盖的内容更加宽泛,内容表述更合理、精炼,不乏许多新的亮点和创新之处,包括赋予欧盟以法律人格,增设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务,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职务合一,改革决策表决制度,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调整和理顺内部关系,营造和谐欧盟等。尽管《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历程充满着艰辛与坎坷,但其付诸实施必将对欧洲政治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和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以及中欧关系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它对我国推进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也有借鉴和启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