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我国商标法中将地名商标"具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的可注册性例外规定扩展适用到含地名商标中,反而暴露出更多问题。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把"其他含义"视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公众认知"。"第二含义"解释路径主张"其他含义"是获得显著性的特殊表述,却与商标法理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体系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适用困境的关键是探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之观点的内在法理,将其科学地融入可注册性要件体系中。应回归立法初衷,根据地理描述性和欺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此同时结合中文的表达特点和我国的实践经验,用"其他含义"的语义解释辅助进行地理描述性与欺骗性的判断。借鉴符号价值与符号意义理论,可发现"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地理描述性静态要素方面的判断依据。"其他含义"还可用于肯定地名的陪义,作为一种正当理由排除因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
简介:表述规则的语言所具有的先天缺陷是导致规则多重含义的重要原因,其解决方式包括"语言优先于规则"与"规则优先于语言"两种路径。如何透过语言的表面来发现规则后面的法律命题,是法官的重要工作。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实践的规则都可以通过"一级法律命题"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清晰的适用,却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个相互竞争的"二级法律命题"现象。依据法律共同体的法律原理主义来理解,可以过滤掉规则用语的普通含义,得出一个一级法律命题,或者为相互竞争的普通含义的二级法律命题提供一个更高的选择标准,也不能完全规避有歧义的理解。此时,我们会下意识地在相互冲突的多个法律原理主义的二级命题中寻找超越现存法律原理的东西,如利用公民论坛中的公共价值主义的理解来试图终结命题问的冲突。这的确能解决部分问题,却仍无法为规则提供一个唯一正确的法律命题。或许,诉诸某些更高意义的"真"可以达到确定性的目的,但这种方式往往不具有实践的参考意义。事实上,正如本文通过模型所展示的那样,由规则任命的法官并非从一个大而空的真理概念开始其法律实践,相反,他们勤勉地通过法律原理主义或公共价值主义的层层论证,让规则及其背后的法律命题在具体案件中得到适用。通过这些实践,逐渐形成了法律用语的一般性理解,使得规则具备了适用上的客观性,从而破解了规则的多重含义问题。
简介:在美国各州,记者享有在法庭上拒绝作证的权利,因此,哪些人是记者,即法律上确定“记者”的含义非常重要。美国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律体系。在联邦法律体系中,至今不承认记者有拒证权。而在各州的法律体系中,36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存在保护记者拒证权的“盾牌法”。根据立法和判例,美国法律认为所有以从事大众传播为目的的媒体记者都可以是记者,无论是出版社、报刊、广播、电视还是互联网站、博客或者其他电子媒体。个人要成为实质上的记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际参与了将要发表或者已经发表的报道的调查与采访;二是在开始收集新闻的过程中就有将报道向公众传播的明确意图。记者也不总是那些已经发表了作品的人,对于有证据证明,其调查、采访、写作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作品向大众传播,那么无论他处于调查、采访、写作的哪个阶段,他都是“记者”,可以享受记者拒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