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需要从知识产权的本质出发,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实证数据来衡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平台注意义务认定的关键在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平台对收到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平台应当以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对通知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时应当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时结合平台在交易活动中的获利情况、预防成本以及审查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及内容要求。此外,反通知规则、担保制度和第三方鉴定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配合通知规则的良好运行。
简介: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具有比以往更为重要的价值,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同时,也要承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与此同时,在大数据时代电子取证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网络取证的兴起和海量数据的增长,网络平台也逐渐成为电子取证的重要来源。网络平台电子取证的主体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公权力机关为主,取证客体以网络平台本身所有的数据为主。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视野下,网络平台电子取证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数据内容尚未分级,取证权限没有区分,取证程序也未得到有效规制。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取证规制的核心问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权力行使之间的平衡,可以在数据分级基础上对取证权限进行规制,也可以从动态的角度对取证程序进行控制,网络平台还可以制定行业规范来协助第三方取证。
简介:近年来以平台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市场出现的法律问题,越发地受到人们的指责和关注,究其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激活了世界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出于监管的边缘,给社会总体福利抹上了灰色的阴影。虽然电子商务有效地是零售竞争的问题,正在运营中的动态明显地不同于比较传统的零售市场。其显著特点包括主要的平台跨不同行业进行交易行为的出现、更大的透明性、收集和使用数据的剧增的重要性、算法竞争机制的使用。电子商务的增长有潜力增加零售市场的竞争、极大提高消费者的选择和促进产品经销的创新。然而,某种动态竞争也促进了企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和单边行为。广泛地考虑电子商务市场内潜在竞争法的关注,其焦点特别集中在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根据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制措施,可以超出竞争法的视域,采取特殊行业、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为标准的规制方法。
简介:因为缺乏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现阶段第三方交易平台活动中的纠纷丛生,各主体的合法权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威胁。为了推动今后第三方交易平台这一重要电子商务形式的长期、健康发展,通过探讨各项理论争鸣并比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做法,一个合理的方案应当是确立第三方交易平台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并结合其自身网络化等特点以及电子商务具体实践情况,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