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乾嘉考史大家钱大昕所著《廿二史考异》将"义例纠纷"作为其重要的考订内容,书中大量的对正史义例的纠谬、辨证折射出钱大昕的史书义例主张。主要体现在:记时方面,主张在群雄纷争时期,记时虽没有统一标准,但可采用强国或后来统一国家的纪年作为时间参照系;在多国并立时,为避免记时混乱,应以记事国的年号为纪年;在年号更改频繁、同时有多个年号使用时,应以最近新改的年号为基准,并且所记人、事皆以时间先后为序,不能前后倒置;跨越多朝人物的限断依殁亡时间而定。记人方面:人物传记设目必须准确、得当,要据人物的实际表现进行归类,以类相从,"名"符其"实";慎用《春秋》笔法,不能借《春秋》笔法任意褒贬。在叙事载文方面:主张秉笔直书、实事求是记录历史;严守"文简事丰"的义例原则,反对"重出"叠现、错综繁复;"事无系乎兴亡,语不关于劝戒"的无价值的虚文不应载入史册。
简介:英国的殖民入侵产生了澳洲的"土著问题",其中土地所有权是"土著问题"的焦点之一。作为澳洲大陆土地的最初所有者,土著为争取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持续的斗争,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1976年的《土著土地权(北领地区)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问世的。由于该法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土著土地权法,所以,它对北领地区的土著争取土地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对其他州或地区的土著土地权运动亦起到了示范或引领作用。然而,受制于历史与现实等复杂因素,这部法律的限制性或禁止性条款对土著权益是一种损害。
简介:清朝蒙古游牧社会的财产继承问题一直以来被学者们所关注。对这一问题,法制史研究者与社会结构研究者之间持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认为,随着清朝统治的巩固,包括财产继承在内的蒙古习惯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内地法的影响。后者认为,当时的财产继承问题是取决于蒙古特有的社会结构,与清朝统治没有直接关系。两者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蒙古社会的习惯法与内地的习惯法原本应该截然不同。但是我们无法从法律条文的相似程度断定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社会中的解读也是同样的。因此,本文以实际财产纠纷案为例,阐述法律条文在蒙古地区和中国内地实际运用当中的不同解读,以及清朝蒙古例财产相关规定和当时的蒙古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