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实往往是如此地出人意料,有时,人们对于越熟悉的东西反而越不理解。千百年来多少人都看到过物体的下落,但直到伽利略方发现了物体的下落速度与其重量无关;有人每天要数次登上同一个熟悉的楼梯,但却不一定知道它究竟有多少级台阶;同样,多少古生物地层工作者每天都在进行着十分娴熟的生物地层对比工作,然而,如果细细追究起来,他们也不一定完全了解其对比的真实含义。近来,“穿时”之概念在各种论文、专著中被广泛采用,而且一直方兴未艾,但对其实质性的内涵又有多少人去深研细究呢?正如本书后面所讨论的那样,甚至连每个地质工作者天天所见的极为熟悉的地层,也并非人人都能说出其所以然,以至于造成到目前为止人们在发表的论文和专著中也极难找到一个严格的定义。
简介: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一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一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和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中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一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