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财富属性和资源属性日益凸显,但也出现个人信息获取和利用不当、个人信息频遭侵犯等问题。立法对个人信息以权益的方式而非授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这扩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但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内涵的模糊以及与其他权利的交叉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但由于个人信息范围极广,调整个人信息的法律众多,这就造成该罪前置性条款模糊,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刑法中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应当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遵从谦抑性原则,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范围适当限缩,重点保护与公民人身相关的个人信息权益。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8号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下.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否则将承担责令改正、纠款等相应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就纳税人如何自行纳税申报以及个人不申报应负哪些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范。这五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并已纳税,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5种情形将另行规定。
简介:【摘要】当今,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会被捕捉。信息处理者将捕捉到的海量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个人信息将会摇身一变成为极具财产价值的数据。《民法典》第111条将个人信息纳入基本法的保护范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则是将《民法典》第111条不断细化,从而构筑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更严密的防线。
简介:摘要:随着“金三”上线和税务征管手段的改进,税务稽查将呈现常态化趋势,互联网形势下税务征管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大数据平台下税务稽查信息更加透明,企业税务信息化发展是企业发展必然趋势。互联网+形势下的企业税务信息化现状: 财务共享中心未全面实现税务信息化管控、企业税务信息化受内外部环境共同影响。税务信息化的主要思考:一是对基础税务信息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其中包括税务基础数据和甚而信息;二是实施计税过程的信息自动化,包括税务计算申报流程的规范化和自动化;三是对税务风险实施动态监控,包括税务差错风险的纠正和涉税指标的分析。这些方面相辅相成共同作用,将使企业的税务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