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政府采购中心的定位,《政府采购法》有明确的规定,即“非营利事业法人”。由于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受行政机关的牵制过大,难以摆脱对财政部门的依赖以及存在某些“暗箱操作”等。于是乎便有人提出对政府采购中心要重新定位,使其成为自收自支单位或企业实体,实行“市场化操作”,达到完全的独立。笔者认为,“独立”与“市场化”并不是解决政府采购中心定位的方向,更不是实现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目标的灵丹妙药。毋庸讳言,目前政府采购中心在运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要以对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定位的办法来解决。更何况,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市场化也并不能解决受行政部门牵制大、对财政依赖性强以及某些“暗箱操作”的问题。这是因为:
简介:为了解澳大利亚在预防和控制涉税犯罪方面的有关情况,吸收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更好地优化我国税收执法环境,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我们一行三人于2000年11月13日赴澳大利亚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实地考察,重点了解其预防涉税犯罪的技巧与措施。在澳期间,我走访了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联邦税务局悉尼分部、新南威尔士州财部税务收入局等单位,听取了悉尼分部大企业与跨国公司稽查主管凯文及新南威尔士州税务局长彼得等人所作的情况介绍,与联邦税务局主管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彼得等人所作的情况介绍,与联邦税务局主管监察工作的副局长菲利普进行了会谈。通过考察与访谈,我们对澳大利亚预防和控制涉税犯罪的状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得到了不少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