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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个结果
  • 简介:本文以中菲南海仲裁中中国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CSIL")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庭之友的定义和法律性质。本文选取了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情形与案件,对相关的国际法庭规约和程序规则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庭之友意见的接受情况。随后,本文指出了中国台湾地区"CSIL"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对于仲裁庭的意义,并总结到"CSIL"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有被仲裁庭注意到且部分采纳。

  • 标签: 法庭之友意见 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附件七仲裁庭
  • 简介:南海仲裁后,中菲之间积极推进各项务实合作,包括备受关注的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合作。但是南海仲裁加剧了双方之间本身存在的关于南沙部分海域是否为争议海域的分歧,使中国在推进南沙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问题上面临更大困境。中菲政治关系的转圜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分歧,菲律宾国内对于仲裁裁决的坚持,将对菲政府有关共同开发的态度产生很大制约。从菲律宾国内法角度来看,在菲律宾无争议海域的合作开发也受到其宪法的限制。与菲律宾进行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合作,可考虑在推进陆海一体化的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探索多种能源合作的可能,拉紧利益纽带,降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敏感度。在油气资源开发时,必须厘清争议海域与非争议海域,在争议海域坚持共同开发立场,探索共同开发的新路径,在非争议海域可遵守菲律宾宪法和国内法要求进行合作开发。中菲双方有关合作可先从无争议海域入手,逐步建立互信,再扩展到争议海域。

  • 标签: 南海仲裁案 中菲海上油气合作 共同开发 国际法
  • 简介:菲律宾南海仲裁裁决在法律解释与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诸多谬误。当前南海形势趋缓降温,但仲裁裁决的负面影响与溢出效应依然存在。仲裁裁决无法解决南海有关争端,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公信力,损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体性与权威性,干扰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南海仲裁裁决之批判》从法理层面、学术视角对仲裁裁决进行了系统批判,这有助于国际社会了解南海仲裁的历史经纬和法律缺陷,对于消抵仲裁裁决的负面影响、提升我国国际法话语权具有深远意义。

  • 标签: 南海仲裁案 仲裁裁决 负面影响 争端解决 国际法治
  • 简介:vanDijk(1993)指出,话语分析应该"更加关注话语分析的社会政治文化预设和含义","学者不应该对当今世界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他们应该把这种关心体现在其研究中"。本文拟从互文性和再语境化的角度分析南海仲裁"裁决"书在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菲政府文件上的一些谬误。分析表明"裁决"书很难被视为一个法律文件,它更像一个政治裁决,充分反映了仲裁庭偏执的政治立场和观点。

  • 标签: 南海仲裁案 裁决 社会政治文化预设和含义 互文性 再语境化
  • 简介:在南海仲裁中,菲律宾、仲裁庭均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实际上,中国并未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而是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看,中菲南海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本该适用附件5第二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但涉及领土主权争端,也不应提交该程序。

  • 标签: 历史性所有权 争端解决制度 强制调解程序
  • 简介:南海仲裁实体裁决在岛屿和岩礁的海洋地物属性判断方面存在瑕疵。仲裁庭形式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解释原则,实质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择一的要件并列处理,确立了一个明显削弱岛屿地位的判断基准,并据此认为相关岛礁均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结论值得商榷。判断岛屿和岩礁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为依据,参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权威学者的学说,综合评价。仲裁庭的解释限度超越了“框架”常识,其判断基准未能涵摄双方主张,裁决结论未形成有效射程。

  • 标签: 岛屿 岩礁 判断基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
  • 简介:2018年7月,完美菲律宾研讨会在马尼拉如期举办。完美优秀客户总监代表齐聚菲律宾,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人文交流、学习研讨活动,谱写中菲文化交流与发展的新篇章。在此次研讨会期间,完美公司参会代表不仅游览了极具浪漫怀旧风情的拉斯卡萨斯古城,体验菲律宾的复古风情,还一同参观了埃斯库德罗别墅,在古色古香的西方城堡里体验小桥流水的惬意,领略当地人民别具一格的生活方式。

  • 标签: 人文交流 篇章 菲律宾 客户总监 研讨活动 文化交流
  •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 岛屿制度 岩礁 南海 仲裁案
  • 简介:临时仲裁尚未得到我国仲裁立法的认可,这对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以及商事主体在国际经贸领域中的权益维护都有着一定的消极作用。《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制定的宗旨在于高效、公正解决两岸企业之间的经贸纠纷,为了更好实现其目标,应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具体可以在借鉴《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内容设计。

  • 标签: 《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临时仲裁 内容设计
  • 简介:本文聚焦2016年7月13日至28日美国全国性和地方媒体对于南海仲裁的相关报道114篇,通过分析样本在呈现南海仲裁结果的过程中的媒介框架的运用,考察了其是如何在报道南海仲裁中差异化地建构美、中两国的"我—他"国家身份。研究表明,美国通过将"自我"再现为"国际规则的维护者"、正义的"我者",扶正了本国在亚太区域的作为"霸权国"身份的合法性;同时通过负面化地将中国建构为"规则的破坏者"、危险/不确定的"他者",定义了中国作为区域秩序"挑战国"的身份。其中,美国媒体在建构"自我"与"他者"的两类国家身份建构方面有以下特点:一是凸显美国"霸权国"国家身份对现行秩序结构的建设性功能;二是建构中国这一新兴力量在观念意图上与国际现行主导性规范的对立性;三是强调东南亚盟友的弱国身份,强调"自我"作为区域平衡力量的重要性。在市场利益之外,美国媒体对于国际事件进行框架化报道也是国家行为体基于对于某种国际或国内构成性规范的认同,通过国际传播新闻框架来建构和强化规范共识的过程。

  • 标签: 美国媒体 国家身份 南海仲裁 新闻框架
  • 简介: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了我国的机构仲裁原则,对非机构仲裁或者临时仲裁没有任何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得到认可。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临时仲裁可否在自贸区先行先试,成为仲裁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

  • 标签: 《仲裁法》 机构 司法解释
  • 简介:JointdevelopmentisanimportantpartofChina’sSouthChinaSeapolicy.BenefitingfromthesteadydevelopmentoftheSouthChinaSeasituationandespeciallyfromtherecentagreementbetweenChinaandASEANcountriesonasingledraftnegotiatingtextoftheCodeofConduct(COC)intheSouthChinaSea,togetherwiththeimprovementofChina-PhilippinesrelationsandtheestablishmentofthebilateralconsultationmechanismontheSouthChinaSeaissuesincelate2016,itiscurrentlyafavorableopportunitytopromotecooperationonoilandgasresourcesintheSouthChinaSea.Asubstantialbreakthrough,ifachieved,willnotonlyhelpfurtherconsolidatetheChina-PhilippinesrelationsandreducetheadverseimpactoftheSouthChinaSeaarbitrationcase,butalsoprobablypromptotherSouthChinaSeacountriestofollowsuit.Therefore,itisofpracticalsignificancetostudythefeasibilityandchallengesofbilateraljointexploitationofhydrocarbonresourcesintheSouthChinaSea.

  • 标签: further 共同开发 油气资源 BETWEEN ONLY 南海
  • 简介:先予仲裁是近两年湛江仲裁委推出的“创新产品”,其申请执行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实践中司法适用尺度不一。通过与一般仲裁比较以对其进行界定,分析先予仲裁中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情况,结合针对该问题的司法实践操作对新出台的最高法批复进行解读。先予仲裁于争议发生之前作出,其本质并非仲裁,其效力不应被认可。

  • 标签: 先予仲裁 仲裁 效力 程序保障
  • 简介:仲裁首先是作为一种无需政府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起源和存续的,它主要由声誉机制予以实施。无需司法支持的仲裁也不需要司法审查,且提供了逃离无效率法律的途径。市场竞争和声誉机制会迫使仲裁趋向效率和公正,产出有效率的程序与实体规则。仲裁法并非仲裁所必需,无需法律的仲裁能够为社会提供一种自发的、非暴力的、能够同法律相竞争的合作实施机制。此类仲裁的有效运作需要信息的自由流动及破除垄断。现代信息与组织技术的发展,为此类仲裁的有效运作保留甚至开拓了空间。在我国,政府应保障信息自由,放手市场供给仲裁,而非干预规制。既存仲裁机构则应利用现代信息与组织技术创设或加强声誉实施机制,而非过度依赖司法支持。

  • 标签: 仲裁 声誉机制 法律 信息成本 市场竞争
  • 简介:仲裁的本质是一种解决争议的契约制度,国家法律认可仲裁权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赋予仲裁庭。作为一项权利,就需要接受监督与制约。再者,仲裁属于民间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裁决的执行有赖于国内司法机关的支持,既不具有公权力特征,也缺乏强制性和对世性。因此仅凭仲裁制度本身,根本不足以解决仲裁所涉及的问题。此时代表国家行使职能的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审查 原则
  • 简介:仲裁制度的存在对解决民商事争议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缓解我国司法诉讼活动的压力。国际上很多国家的仲裁协会发展已经相对成熟,而中国仲裁协会尚未落地,对其是否应该成立也一直在讨论中。本文将通过借鉴域外仲裁协会,结合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状况,对中国仲裁协会成立的必要性进行具体分析,从而为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 标签: 中国仲裁委员会 运营理念 运营模式
  • 简介:劳动仲裁是当前社会在解决劳动纠纷时运用的重要前置程序,其在解决劳动争议、化解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近年来的具体案例分析来看,集体案件的多发、申请人诉求的多元以及涉案金额较大等问题的交替出现使得劳动仲裁机构面临巨大的挑战。在未来的劳动仲裁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想发挥出突出的作用,成为人们解决劳动纠纷的可信赖力量,其必须通过自身的建设和完善实现自信的提升。文章就提高仲裁工作业务水平、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自信进行系统性分析,旨在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完善提供研究策略,实现其现代化建设。

  • 标签: 仲裁工作 业务水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 简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修订的新版《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将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则》是中国海仲独立运营后进一步实现“大交通、大物流”业务发展理念,全面提升服务意识、整合现有服务资源、积极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重大举措.

  • 标签: 仲裁机构 中国海 海事 调解 服务意识 业务发展
  • 简介:近代以来英国南海航海文献有对南沙岛礁自然人文景观的记载,而且每隔若干年因勘测或观察不同,记载内容也有所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群岛景观的整体变迁,并体现出群岛主体人群的生息状况,以及南海局势的变化在群岛留下的痕迹。冷战初期英国政府在研究南沙争议、解读该国航海文献之时,有对中国政府拥有两群岛的某种承认。然而在"南海仲裁"中,仲裁庭片面地理解和运用英国航海文献,认为南沙主要岛屿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本身经济生活,进而否认其为岛屿。鉴于此,深入剖析这些文献对南沙群岛自然人文景观变迁的记载,不仅有利于充实我历史性权利的资料基础,而且能够有力地批驳仲裁庭的诸多不实之论。

  • 标签: 航海文献 南沙群岛 自然人文景观 主权
  • 简介:我国立法未确立“明显不公”为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更未规定“明显不公”的判定规则和对作出明显不公仲裁员的追责制度。然而,通过查阅到的我国诸多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书可以发现,“明显不公”这一词汇被司法实践广泛使用,但由于没有相关立法规定可供遵守和参照,我国审判人员在对仲裁裁决“明显不公”的判定过程中乱象丛生:或裁判结果相同,审查范围不同,或申请理由相同,裁判结果不同,或裁判结果相同,判定依据不同,亦或是审查重点相同,依据位阶不同。这极大阻挠了法院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了破解困局,理顺“明显不公”的司法判定,笔者深入研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运行现状,拟在合理确定“明显不公”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将“理性人”规则、仲裁员强制性披露义务规则和仲裁员追责规则引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期构建完善的仲裁裁决“明显不公”判定体系。

  • 标签: 仲裁裁决 司法判定 立法规定 裁判结果 司法实践 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