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简介:由于政府理论缺失,政府行为分歧较大。本文回归基础利用传统经济学的替代和边际的分析方法创新政府契约组织理论,由于价格机制存在成本及企业的边界性,政府天然企业与价格机制的资源配置替代者,政府债务的本质是政府为协同契约参与者实现资源配置最优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且政府债务存在规模边界。政府通过实现契约集团大部分契约参与者的效用最大化来实现政府收益最大化,政府行为具有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特点。领导者意愿并不总是代表政府承载的社会集体理性意愿。经济周期并不是市场的一部分,而是一系列契约参与者短期非理性决策束的结果。中国政府交易结构和契约参与者意愿行为充分反映了经济发展现状需求,并满足大部分人的效用最大化需求。当前中国政府债务规模问题主要集中于具体交易项目的选择、契约交易费制度和政府领导者的委托—代理激励机制。
简介:从交易成本经济学视角分析,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市场化的劳动交易关系,劳动交易的目标在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实证研究发现: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特征主要表现为农民工人力资产专用性较低、劳动交易不确定性较低、劳动交易频率较低,劳动交易契约类型以古典、新古典契约为主;契约治理结构以双方、第三方治理为主;劳动交易契约类型与治理结构整体上匹配,交易效率较高;农民工年龄对劳动交易效率具有显著影响。提高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劳动交易效率,应以优化劳动交易契约类型及治理结构为路径,强化农民工文化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人力资产专用性;调整企业绩效考核制度,改善劳动交易不确定性;提升农民工组织化能力,适度提高劳动交易频率;完善劳动交易契约治理结构,增强契约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