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区块链这一革命性技术给传统法律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与态度已成各国当务之急。依照不同区块链应用对国家合法利益的威胁性不同,传统法律与区块链系统内部规则之间的交互关系可大致分为'乘间伺隙''相辅相成'以及'减轻交易摩擦'三种情形。由于网络数字化时代公共与私人领域边界的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以上三种交互关系中都存在国家干预的模糊性和代码监管的局限性等挑战和冲突。据此,传统法律在应对区块链时至少需要评估区块链网络活动是否属于私领域以及其是否存在危害参与者及广大公众的风险这两大要素,以便制定区块链治理的最低标准,避免法律与代码的无谓争斗,进而实现法律与区块链的共存共荣。
简介: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自动履行等特性。区块链智能合约包括代码层、文本层、底层规则及其控制的智能财产,呈现技术、法律两个方面。前者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后者系代码承载之法律关系,按属性分为公法类、私法类;私法类依内容分为合同型、实体型,合同型系主要法律形式。区块链智能合约蕴含当事人一致之意思表示或要约承诺,可基于合约结构或综合并列的传统合同,经解释确定,符合传统民法合同标准,应纳入合同法框架。为检视其合同法适用性,可深入探析效力、修改与履行、违约及救济等。效力应依法认定,重在主体行为能力、第三人欺诈胁迫、单方错误、合约机制不完备等效力瑕疵事由。修改应严格受限,以维护合约特性;匿名合约不得修改,除非相对方纯获利益。合约自动履行是全面实际履行,可编码支持实质履行、部分履行。为降低违约纠纷解决成本,合约事先置备自动执行机制,但措施合法性存疑;最终仍须寻求公力救济,核心在于合约代码内容的证明方式及可采性。
简介: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关于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的规定乃错误的立法。因为从方法论上讲,只有性质上相类似的制度或程序才有参照适用的可能,而证据保全程序与保全程序虽均含有保全之名,在性质上却是迥然不同的两类诉讼程序。证据保全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与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具有同一效力;保全程序乃暂时地、假定地确定私权的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的强制执行中顺利实现当事人的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是我国立法者长期存在的关于证据保全性质之错误认识在立法上最为集中也是最为直接的反映。为充分实现证据保全制度的机能,应立足于证据保全本质上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而作相应的制度安排。
简介:仲裁是一种合契约因素与准司法性质为一体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制度相比,仲裁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具有民间性、秘密性和高效性等特点。从古罗马时代发展至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毕竟不是司法机关,其对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主要依靠当事人依据诚信原则自动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因此实践中仲裁裁决的履行率并非很高。有鉴于此,现代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仲裁法律,以扶持仲裁业的发展。20l2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增设了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仲裁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纠纷的高效解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制度刚建立不久,相应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实践中存在着如何把握对仲裁协议的审查、级别管辖不统一和保全的范围不明确等诸多问题亟需解决。本文笔者将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完善仲裁前财产保全程序的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