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关于严防冤假错案发生的指示精神及最高检《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省院党组多次听取公诉工作汇报,重点解决树立正确公诉工作理念、公诉人员配置、出庭补贴等问题。全省公诉案件质量全面提高,特别是死刑案件质量稳步提升,诉讼监督能力明显增强,守住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公诉底线。2014年提起公诉的生效判决案件,全部为有罪判决,5年来首次实现当年起诉案件“零无罪”;位列纠正遗漏同案犯数、抗诉及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数三项数据同比全部上升的五个省份之一。
简介:“私了”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其家属,以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为条件,而要求被害人不报案或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目前,案件“私了”在农村比较突出。案件“私了”,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的私权得以充分的发挥,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案件“私了”也产生一些弊端,如对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通过“私了”解决,势必丧失了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缺乏法律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可见,案件“私了”和公诉权的行使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简介:撤诉亦称“撤回起诉”或“诉之撤回”。公诉案件的撤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取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新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第108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查公诉案件时“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从而也使公诉案件的撤诉——这个过去和当前都始终困扰着司法实践的问题失去了唯一的立法根据,从而使当前刑事诉讼中这一难以回避的问题变得更加认识模糊和难以处理。作为弥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在其制定的实施新刑诉法解释(规则)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撤诉。这是目前解决撤诉难题的法律依据,但因“二高”规定的可以撤诉的阶段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