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对牟宗三先生的佛学论述做一简单介绍,主要以其著作《佛性与般若》上、下两册为讨论依据。牟先生的佛学体系论述极为完整。若作为一个佛教徒,以其一辈子时间,要对印度佛学发展到中国佛学之历程,做一佛学史的介绍实属不易,更何况牟先生并非佛教徒,亦非所有精神都用在佛学上。牟先生共花了七年的时间以完成《佛性与般若》上、下两册之大著,此书中亦收纳了以往发表的佛学论文。而七年的时间要收摄进全部之《大藏经》岂是容易,牟先生亦做不到,因此牟先生的佛学思想是有所本,其所本者,系以天台宗的义理为标准,即借由天台宗的判教理论,评断佛学各派系的发展之圆不圆、完整不完整。此书之作,系面对于内学院的欧阳竟无与吕澂而发。牟先生乃熊十力先生之弟子,而熊先生跟着欧阳竟无学佛,而由佛转儒,转为当代新儒家的开创者。牟先生想站在其师熊先生立场,为中国佛学伸张,认为发展到中国佛学才圆熟;盖因内学院一派之视中国佛学,甚至如来藏体系非正统佛学,进而放弃之。本文欲在此二派——牟先生与欧阳一系之间,做一分判,以视谁人的讲法较为合理。
简介:摘 要:数学知识的获取是建立学生在已有生活经验之上所经历的从理解到矛盾,最终又趋于理解的螺旋上升的认知结构重组过程。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学生都是带着一定的生活经验走进课堂的,并非一无所知,因此,学科教师必须精于备课,要善于抓住学科知识与学生已有经验的契合点,实施精准教学,化“因材施教”为“因才施教”,促进学生在交流、质疑过程中建构适合自身的数学知识。
简介:"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