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即在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就能否对调解进行检察监督作出了明确的回答,终结了“能否监督”的争议,但“如何监督”尚未解决,学理上对这一规定存在多种解读,实务中法院与检察院的观点与做法也时有抵牾。在梳理调解检察监督的法检冲突、学理争议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为基点,围绕调解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调解还是调解书,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两益”还是所有合法权益,以及调解检察监督的案件范围等重大争议问题,从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视角展开分析。
简介: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机构围绕中央新部署,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在落实“三转”要求的生动实践中,也对监督管理方式提出新的挑战,探索和实践“再监督”应时而生。
简介:摘要: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自2015年建立以来,就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改善与自然资源保护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实施发挥了弥补行政诉讼主体缺位、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责、沟通协调切实解决环境问题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范围界定不清晰、诉讼程序启动标准设计不合理、衔接机制等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监督开展研究,从科学设计程序启动标准、实施环境整体保护策略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来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优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制度价值和社会效果。
简介: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三转”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以更多的力量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这就对了以往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方式提出来新的要求。探索和实践“再监督”势在必行。所谓再监督,就是纪检监察组织对同级党政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的监督,是纪检监察组织履行专责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再监督是纪检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结合点,也是监督工作创新的突破点。为确保“再监督”职能落实到位,必须深刻认识再监督的内涵,必须认真总结再监督的工作实践,必须找准再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不断探索再监督的途径,使再监督成为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发挥保驾护航作用新的着力点。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