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4年12月30日,民营企业海南长江旅业公司联合其他5家股东发起成立了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意在用“业主投资修路,政府综合补偿”的办法在海南中部修建一条全长172公里的高等级公路,1997年2月,公路一期工程动工,公路总投资50个亿,凯立想到了上市,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和海南省政府同意了它的要求,从国家民委那里,凯立得到了一个指标,1998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综合处官员致电海南证券管理办公室,表示经研究同意凯立公司上报预选中报材料,6月29日,凯立公司提交了材料,随后,中国证监会两次来人调查审核,第一次是在当年8月,用了4天时间,一个月后,凯立公司派人到证监会询问情况,得到“没有问题,等修通知”的答复,但是等到1999年2月,他们得到了“要做好董事长卫凯征十分气愤,于是写信给当时的证监会主席,1999年5月底,证监会第二次派人到达凯立公司,此次停留一个小时,此后,凯立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申请就基本就没有了消息,1999年7月26日,凯立公司把此事捅到了国务院,有关领导作了批示,随即,中国证监会给国务院领导提交了一个报告,指出“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上市发行条件”,“我会已决定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9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将此报告通过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转送凯立公司。
简介:【摘要】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资本和认缴资本组成,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推迟认缴资本的实缴出资时间。但依照法律规定,认缴资本的出资时间不是绝对不变的,在法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认缴出资将加速到期,届时股东应立即履行出资义务。现行法律法规对认缴资本的出资义务人有明确规定,但叠加股权转让后,出资加速到期是应该由转让股东还是受让股东履行实缴义务,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未予明确,实务中对如何适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解决上述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简介:摘要:最新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1条第1款对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出资义务履行主体做了规定,明确了在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来承担出资义务。虽然此规定结束了长久的对该问题的立法空白,但是简单的将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归于受让人不免有所不妥。由于转让前后股东清偿能力不同,公司的资本充实程度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都会不约而同的受到一定影响,因此需对该条规定进一步完善,以充分保障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