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姚建龙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他在历经一年多的艰苦努力后,完成了《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一书,即将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作为导师,我由衷地感到高兴.
简介:摘 要: 当前,我国在“积极预防性刑事立法观”的影响下,刑事立法处于活跃势态,轻罪罪名不断设立,“轻罪化”趋势明显。不可否认的是这确实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治理功效,可是随之带来的问题也难以忽视:轻罪犯罪人数量随着轻罪扩张趋势不断增加,一旦犯罪,不论罪轻罪重,一律受到前科制度所带来的终身性附随性不利后果的影响。可是轻型犯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往往较小,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甚至并没有犯罪故意,仅仅因为一次犯罪,就永久生活在“前科”的阴影之下,受制于前科制度的种种限制,未免太过苛刻。所以要积极探索在我国建立与轻罪相适应的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合理设定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法律后果来消除犯罪人在将来回归社会上受到的阻碍和歧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摘 要: 当前,我国在“积极预防性刑事立法观”的影响下,刑事立法处于活跃势态,轻罪罪名不断设立,“轻罪化”趋势明显。不可否认的是这确实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治理功效,可是随之带来的问题也难以忽视:轻罪犯罪人数量随着轻罪扩张趋势不断增加,一旦犯罪,不论罪轻罪重,一律受到前科制度所带来的终身性附随性不利后果的影响。可是轻型犯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往往较小,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甚至并没有犯罪故意,仅仅因为一次犯罪,就永久生活在“前科”的阴影之下,受制于前科制度的种种限制,未免太过苛刻。所以要积极探索在我国建立与轻罪相适应的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合理设定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法律后果来消除犯罪人在将来回归社会上受到的阻碍和歧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了罪刑法定原则,其具体内容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在其中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于各种犯罪如何处罚应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同时,还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在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分则中罪名的规定也相当详备,增到413个罪名(“高法”解释);在具体犯罪的罪状和处罚上,叙明罪状的大量运用和法定刑不同档次的设计,为司法实践增强了可操作性。这些都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提供了细致的法律标准。但是经过实践,一些缺陷由隐至显,罪刑法定原则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挑战,法典的某些方面亟需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泊来品,是否能够很好的与中国的刑事政策相容,仍是很有难度的工作,目前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是适用仍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能够更好的贯彻落实罪刑法定使我国刑事法制再向前迈进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