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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学术传媒具有学科领域广泛性、作者群体有限性以及科研工作的互动性,必然要求其形成并确立鲜明的个性特色。学术传媒的特色创建体现在跟踪学术前沿、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及新颖独特的装帧设计和栏目设置等方面。编辑策划是创建学术传媒特色的重要保证,学术传播工作者要通过选题策划、组稿策划、栏目策划、市场策划等各个环节的协调运作,树立和培养策划意识。

  • 标签: 学术传媒 编辑策划 特色
  • 简介:<正>法学教育是笔者一直比较关注的问题,因为自己从事的主要工作就是法学教育。从培养法学人才的角度来看,大学法学院教师的首要任务和主要任务就是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从广义上讲,包括针对本科、研究生的在校学生的法学教育,也包括社会上非在校成人的法学教育以及在职法律工作者的继续教育。笔者在文章中所谈到的法学研究问题主要是针对在校学生的法学教育。笔者1986年研究生毕业以后,一直在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这期间,也从事过律师实务(包括诉讼非讼法律实务),因此对法学教育以及法学教育法学实践的关系问题有一定的了解,这一经历也有助于笔者对法律实务人才需要的理解。笔者在从事法学教学的过程中也经常法律实务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门、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部门等)就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进行沟通,听取来自实务部门的意见,因而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有直接的了解。众所周知,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培养具有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法律

  • 标签: 法律人才 法律实务 法学教学 法学人才 法学实践 法律技能
  • 简介: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诉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需要,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改造申诉制度的基本思路是:正确界定申诉制度的功能,使其向信访方向转变;科学区分申诉和申请再审,将诉讼法中的申诉制度置换为申请再审制度;完善申诉制度的基本结构,促进其内容更加合理和完备。

  • 标签: 申诉 申请再审 信访
  • 简介: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 标签: 信用 信用权 评价 一般财产利益
  • 简介:信息时代,信息主体息息相关的大量信息长时间留存于网络,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挑战。为使个体不被束缚于过往的特定行为中,学者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此项权利体现着对个人信息的事前控制。我国有学者提议移植被遗忘权,但并未深入分析该项权利的法权构造及在实施中会产生的影响。权利的赋予需要与法律的执行力相结合。如果赋予权利主体一项广义的被遗忘权,应考虑如何克服权利实施中面临的巨大障碍,需斟酌相关统御因素,包括权利主体、权利行使的对象、技术的不足、利益冲突、法律强行要求企业留存用户信息等方面,理性反思被遗忘权。当下,被遗忘权的内涵应界定在特定领域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进行披露使用的限制方面。

  • 标签: 被遗忘权 删除权 个人信息权 数据控制者
  • 简介:一、刑期折抵概念及适用刑期折抵是指把受刑人的未决羁押日数换算为判决中确定的刑罚的一种刑事法律制度。现行法律体系中,共有两部法律四个条文涉及到刑期折抵问题。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条、44条规定了管制、拘役的刑期折抵,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标签: 刑期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重构 反思 标准
  • 简介:在刑法理论中,对刑期折抵只是作为法律规定予以解读,而没有当作一项法律制度来把握。现行法律体系中,刑期折抵限定在先行羁押的范围,要求先行羁押认定的犯罪事实基于"同一行为",该标准没有全面考虑刑法自由保障机能,不能实现刑期折抵的真正价值。对此,应对刑期折抵标准予以重构。

  • 标签: 刑期折抵 同一行为 诉讼保障 重构
  • 简介:委托执行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受托案件负担论是影响委托执行效果的主要因素,管理、监督制度虚无化是委托执行制度动态运行上的最大问题。委托执行制度改革的内容核心是实行共同执行,运行核心是纳入执行流程,管理核心是强化高级法院责任。

  • 标签: 委托执行 共同执行 受托案件负担论
  • 简介:离婚自由是现代社会所肯定的自由范畴,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我国现有离婚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模式在司法实践之中存在着种种困难,应当将其修正为以情感破裂为表征的夫妻关系破裂,必须考量家庭实体形成过程中存在的赡养对象、抚养对象、财产债务等社会关系。

  • 标签: 离婚 感情破裂 社会因素 家庭实体
  • 简介:从表面看,刑罚的产生是因为国家统治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强有力手段.但刑罚究竟是如何维系国家统治,维护社会秩序的呢?通过分析刑罚的报复功能、预防功能与改造功能,更可见刑罚之必要性.通过了解刑罚得以存在的更深层次的必要性,更进一步地说明制定合理化刑罚的重要性.要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应该从死刑、管制、拘役、罚金以及资格刑上等方面对刑罚制度予以完善.

  • 标签: 刑罚 报复功能 预防功能 改造功能 轻缓化
  • 简介:2001年9月,刘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其子刘风归刘某抚养并单独负担刘风的抚养费,但无权探视刘风。几个月以后,刘风因十分思念母亲杨某,遂要求母亲见面,其父刘某以协议为由拒绝他母亲杨某会面。此案的问题是,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抑或也是一种义务?

  • 标签: 探视权 夫妻财产 协议离婚 子女抚养 抚养费 约定
  • 简介:关于版权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版权表达自由之间存在剧烈冲突;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并且版权是表达自由的“引擎”。而对于化解两者的冲突,又有两种方案,即版权内部的协调机制,比如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等;从外部引入表达自由的抗辨,以对抗版权。以上论说各有其理,但是他们都认为版权是一种规制言论表达的制度,其实,这种论说偏离了版权是一种财产权的立法理念。本文试图对此论述进行反思,并从版权是一种具有公共财产属性的私有财产的角度,试图提出一些建议解决版权表达自由冲突,以供学界批判。

  • 标签: 版权 表达自由 冲突 公共财产
  • 简介:<正>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德国专家和中国专家、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很高兴参加这次中德法学家共同研讨有关新时期环境法能源法问题的"论坛"。我发言的题目是:《我国能源立法能源法学科的创建发展》,主要是向各位介绍一下我国能源立法能源法学科的创建发展的历史过程。历

  • 标签: 能源法 能源立法 历史发展
  • 简介:大调解机制依托于国家公权力,通过对调解资源的有效整合,广泛干预社会纠纷的解决,适应了矛盾凸显期纠纷解决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对于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弥补司法局限性等有其现实价值,但另一方面,大调解作为维稳工具,忽视了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大调解的行政化压抑了社会自发秩序的生存空间,并可能消解司法权威,不利于法治的健康发展。

  • 标签: 大调解 矛盾纠纷 司法
  • 简介:量刑规范化一直是理论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随着法院量刑规范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逐渐推行,实务界出现了忽视理论上量刑难度之维,认为采用简单的考评机制,法官和检察官就能实现量刑正义的错误倾向。量刑规范化、量刑建议是实现量刑正义的手段而非实现能力考核的手段。

  • 标签: 量刑规范化 量刑建议 量刑正义
  • 简介:在我国,减刑假释并存且相互独立。减刑、假释各有利弊,但利弊归属不同。减刑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却不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假释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却不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且使执行机关和裁判机关时刻面临责任追究的风险。这导致减刑排挤假释,假释基本被搁置不用。保留并分别完善减刑、假释,废除减刑、完善假释,或者将减刑、假释合二为一等改革建议皆不能将减刑、假释紧密结合,同样存在不同缺陷。减刑、假释经过一百多年的演进发展,已经形成当前四种主要关系模式,即并和模式、结合模式、分立模式、单一模式。四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在于四个关键问题,对这些关键问题的回答和选择是重构我国减刑、假释关系的基本前提。

  • 标签: 减刑 假释 自由刑变更执行 减刑、假释关系
  • 简介:寺田浩明对中国传统法进行总结,提出了“非规则型法”的概念。这一概念西方“规则型法”相对,从法内部视角出发,揭示出中国司法的普遍主义理念,归纳了中国法的整体共性。基于“非规则型法”的类型化指向反观西方,其规则型法的适用也存在不少“非规则型”的要素,可见其概念本身具有一定局限性。从求异和求同两种思维取向下进一步追问,则中国法“重刑轻民”、法律共同体缺失、特定“信念、神话或意识形态”作为法正统性基础的成因,以及西方的疑难案件处理方式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非规则型法”概念固然存在以西方为标准参照、“非此即彼”的两分局限,但仍充分展示了在多元立场下重新认知非西方法律传统的积极努力和探索方向。

  • 标签: 非规则型法 中国法律传统 中西比较
  • 简介:当前我国的刑事到案体系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行层面都存在一定问题,法律条文的设计相对粗疏,存在许多的交叉和遗漏。而司法实践中也的确出现了各种到案措施被违法使用、混用、错用和借用、自愿性到案措施被强制使用、非羁押性措施被赋予了羁押性等一系列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到案手段甚至沦为了专门的强制取供措施,而一些诉讼阶段也成了刑讯逼供的高发阶段。而上述乱象的形成不仅和法律规定本身的粗疏以及侦查机关侦破手段的不足相关,同时也与我国现行的临时性羁押措施权力配置中的内在性矛盾以及到案过程中侦查机关急于破案、注重口供的心理密不可分。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实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有必要在侦查机关公权力行使和公民权利保障两方面,重构我国的刑事到案体系。

  • 标签: 刑事到案措施 强制取供 初查程序 制度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