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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现行法下针对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规制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在存在当事人行为能力瑕疵、意思瑕疵、存在于格式条款中及合同转让时,解释上均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本文先考察二者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性质,进而主张以统一解释的路径对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实质效力问题进行解释,并提出了现行法下妥适的解释方案和相应的完善建议。

  • 标签: 管辖协议 仲裁协议 实质效力判断 统一解释
  • 简介:物流企业与当事方发生纠纷时,如何根据相关法律提出应对措施,以保障协议管辖的效力?

  • 标签: 协议管辖 物流企业 效力
  • 简介: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一种管辖。特别是在涉外经济纠纷中,很多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跨国破产纠纷中,这种以协议方式来管辖法院的情况却不多见。本文试图分析协议管辖的优越性,欲探讨协议管辖原则在解决跨国破产管辖权问题上的可行性。关键词协议管辖;跨国破产;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它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何国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对于管辖冲突解决的高效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协议管辖由当事人选定管辖法院,将原本隐含的管辖权冲突危险事先化解,提前预防了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其次,协议管辖可以避免因各国纷繁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而导致无从选择法院起诉或者被迫去某地法院应诉的情况产生。第三,协议管辖,表面上选择了管辖法院,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因为准据法的确定往往依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因此当事人可以大致得出纠纷解决的直接结果。正是由于上述优势的存在,协议管辖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或者实践所认可。但是国家在保障这种体现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管辖原则的同时,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基本上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才能够被承认。(1)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2)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排除人的身份、能力事项。(3)所选择的法院应与案件有实际联系。(4)协议管辖的案件非一国专属管辖范畴。(5)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跨国破产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关涉“涉外财产权益”,因此此类纠纷应当属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那么就不应该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虽然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遇到当事人选择法院处理破产纠纷的情况,但是这不能说明协议管辖原则不能适用于跨国破产案件。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美国的司法实践给予我们启示。以Commodore案为例,原告Commodore按照巴哈马破产法的规定属于无担保债权人,他在美国纽约破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巴哈马债务人返还欺诈性转移的财产。被告要求驳回原告Commodore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巴哈马法院管辖,因而纽约破产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同纽约破产法院比,巴哈马最高法院为更合适的管辖法院,因为债务人是在巴哈马注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美国有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同美国有关的因素。但对于被告的观点,即纽约法院应受借款合同中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的观点,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应尊重国际合同中自由协商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但一个有关撤销权、返还财产的诉讼是基于财产被欺诈性或优先地转让的事实而引起,这些问题涉及破产法院核心的管辖问题。如果诉讼涉及破产的一些核心程序问题,债务人和破产受托人都不受合同中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我们可以从此案中看出,在跨国破产领域,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作法,还是有一定保留的。在此案中,纽约法院放弃其管辖的理由首先在于债务人的利益中心没有在美国,案件与美国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其次才考虑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管辖协议。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对于管辖协议约束范围的态度,即不是所有的破产事项都由协议法院管辖,一国法院有权区分“核心问题”和“非核心问题”,对于“非核心问题”,允许协议管辖;对于“核心问题”,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也就是不允许协议管辖。虽然协议管辖原则在跨国破产问题上作用的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首先,在管辖权冲突尤为激烈的跨国破产领域,如果双方事先就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在债务人破产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会在管辖权问题上纠缠不清,大大节约各方的诉讼成本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双方可以直接切入到纠纷的核心问题中,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次,双方当事人提前选择好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破产时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跨国破产的主体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资产遍布世界各国,一旦发生破产,很多国家的法院都会具有行使管辖的资格,当事人也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是相背离的,因此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再次,在破产问题上协议管辖不仅确定了受理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而且还间接地预示了将会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当事人判断自己的诉讼结果,增加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管辖权问题上达成协议,说明当事人均认可该法院在解决纠纷问题上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等性,那么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异议度也会大大降低。最后,协议管辖将有利于破产判决在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首先考量的因素就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具备合适的管辖权。而协议管辖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为这种管辖的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得到承认与执行绝非难事。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在今后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管辖权制度的构建中中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然,这种承认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一定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本身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度,不能简单以法院地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随意否决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使此项原则形同虚设。李双元先生曾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笔者认为协议管辖在跨国破产管辖权确定的可行性还是值得积极探讨的。参考文献1ArnoldM.Quittner,IntroductiontoOverviewofUnitedStateCross-BorderInsolvencyIssues,载《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文集》2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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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论涉外海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侯振坤,崔秀芝一协议管辖作为涉外海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管辖原则,越来越得到国际上许多国家和组织的肯定和重视,并见之于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之中。但是,由于各国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和内容规定还不尽相同,加之海事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这一原...

  • 标签: 默示协议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 当事人 海事案件 海事法院 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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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众所周知,网络的虚拟性、超国界性等特点给涉网的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确定带来冲击,传统的以地域为连结因素的管辖权确定方法在网络案件中遇到了困难,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连结因素的确定在网络环境下变得不明确。而协议管辖这种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管辖权选择方式在网络环境下更显现了其巨大的适应能力,成为确立管辖权的最有效和直接的方式,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使协议管辖更加的合法、合理则成为涉网案件中协议管辖研究的重心。

  • 标签: 互联网 管辖权 协议管辖
  • 简介:我国从1991年开始制订了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效力制度,在1992年、2012、2015年四度修正法律制度,令这一制度变得完善。现对制度中效力问题的法律分岐进行剖析,并说明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 标签: 民事诉论 诉讼协议 法律效力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分别就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作了规定。本文试图根据《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协议管辖制度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协议管辖的重要意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之后,以协议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起源很早,罗马法汇纂中已有规定。由于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能够方便当事人进

  • 标签: 协议管辖 我国诉讼中 浅析我国
  • 简介:在一起涉外房屋租赁合同中,常事人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妇方应当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为租金问题发生争议,外方向约定

  • 标签: 仲裁协议 法院 专属管辖权 中国 仲裁法
  • 简介:摘要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项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原则,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延伸,是确定管辖权归属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各国的相关立法和国际公约中都明确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本文主要探讨了国际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基本问题,并针对我国立法在协议管辖制度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 标签: 国际民商事诉讼 协议管辖 被选择法院 管辖权
  • 简介:内地和香港协议管辖制度在适用范围、形式要件、限制条件、性质认定和效力等方面存在的立法差异,减损了运用协议管辖制度协调两地管辖权冲突的效用。2006年两地有关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虽对协议管辖制度进行了部分整合,但涉及范围有限。应结合国际趋势和立足两地实际立法,探讨两地协议管辖制度整合的可能性并设计相关的制度。

  • 标签: 协议管辖 管辖权冲突 管辖权协调 香港法律
  • 简介: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国内涉外一致化立法变革,商务合同(尤其涉外类型)涉及诉讼管辖协议(条款),对诉讼参加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与指引法院实现程序正义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管辖协议依据不同功能定位可有多种对应分类而产生相异效力状况。微观梳理日本的“专属性合意”与“附加型合意”之对应辨析关系,追溯协议管辖的有关基础理论。应然剖析事前尽可能多方考虑不同约定对诉讼权利义务的现实影响而需合理强化诉讼管辖协议效力,理应避免因法院管辖问题滋生二次纠纷之窘迫。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深化改革开放的推进,在国内、双边与多边等多元复杂国际化发展时代背景下,实然开释实务操作中如何有效订立管辖协议成为关键。

  • 标签: 民事诉讼立法变革 商事合同 诉讼管辖协议效力
  • 简介: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协议管辖的竞合问题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普遍存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国内法普遍都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法院对存在有效管辖协议的情况按照国内立法直接予以执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但共同点是均对管辖协议进行方便性审查。我国作为兼采协议管辖制度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成文法国家,法院在面对两者的竞合问题原则上应当执行管辖协议,辅之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审查。

  • 标签: 不方便法院原则 管辖协议 美国法院 我国法院
  • 简介:首先从诉讼管辖基础理论之角度对民事诉讼管辖和海事诉讼管辖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评述,认为远期运费协议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具备理论上的合理性;其次从比较法之角度考察了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法中对远期运费协议纠纷是否属于海事请求的认识,提出明确中国海事法院对远期运费协议等航运金融衍生品纠纷的管辖权具有现实必要性。

  • 标签: 远期运费协议 海事诉讼管辖 关联性 独立性 海事请求 司法保障
  • 简介:合意管辖具有实体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对其分析需要从两个视角同时考察。而将应诉管辖理解为默示合意管辖并不妥当。就合意管辖和应诉管辖的基本要件而言,现行立法规定尚存在诸多不合理或有待澄清之处。合意管辖的效力在司法适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审查认定。

  • 标签: 合意管辖 应诉管辖 基本要件 管辖效力 民诉法修改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关于侦查管辖、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不甚明确,相关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也不全面,不统一。立法上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的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且分工过于绝对化,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等规定亦不科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设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和案件管辖的监督权。

  • 标签: 侦查管辖 审判管辖 管辖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