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条例》)已经实施了半年有余。但还是有不少企业对《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甚了解,还是以为只要职工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者,企业就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简介:摘要通常而言PPP项目合同是PPP项目合同体系当中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PPP项目能否顺利开展和有效履约的核心关键,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确实需要各相关方慎重斟酌。往往PPP项目合同都是带有某些生效条件的合同,同时也需尽可能详细地列明PPP项目合同的终止条件。在终止条件中,尤其需要关注PPP项目合同的提前终止的情形。提前终止是指PPP项目合作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导致PPP项目合同不得不提前解除的情形,PPP项目的提前终止就同一个受了伤的患者,而PPP项目的提前终止补偿则犹如一剂止血针,给予伤者及时的补救。本文就主要从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法律后果、补偿和解押等展开交流。
简介:问秦某多年来一直在我公司担任中层管理职位。去年年底,刚好赶上新一轮的劳动合同续签工作即将开始.老秦也是公司决定续签名单中的一员。当人力资源部向老秦发放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老秦表示自己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但前提是,公司应当同政府发布的工资上调机制一样.能够逐年调整薪酬以体现工资的上升趋势。说实话,老秦的要求确实让我们有点为难.企业的效益还不能达到每年上调员工薪酬的水平,况且即使要涨薪也需要按照每个员工当年度的表现和贡献等多重标准来衡量,不可能现在就将涨薪趋势固定在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经过讨论之后,公司拒绝了老秦的要求,合同续签的问题被暂时搁置至此,老秦又表示如果公司不同意逐年涨薪的续签条件。就必须支付他经济补偿金。
简介:案例背景田某于2012年1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0月16日,田某因患肾炎住院治疗,并向公司请了病假,公司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并发放了病假工资。201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田某因病没有回公司上班,公司作出与田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送达田某。田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仍继续履行,驳回了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