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效率和正义两股激流的对衔催生出了善意取得制度。一个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保证商品流通秩序;又要弘扬正义的理想,尊重人类朴素的道德感情。“秩序与效率”和“道德与正义”两种价值相互交融,无法断然分离,为我们提供了建构善意取得制度两条相互贯通的进路。囿于篇幅,本文的着眼点在第二条进路即“道德与正义”方面,但这并不代表要割裂与第一条进路的联系,相反,是在效率的考量中探讨如何从道德博弈出发构建善意取得制度的。
简介:【摘要】善意取得是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但过去只是停留在理论阶段;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我国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善意第三人欲通过主张善意取得从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认定该主张成立的最后条件在于标的物是否完成了交付,由此对于动产交付方式的范围界定是无法避免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交付的含义、类型、占有改定争论的学说等方面进行论述,从而为在实践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动产交付方式是否应当包含包括占有改定提供些许参考。
简介:老兄,轿车、豪宅、个人成功这些东西对我们似乎很重要。可是,拥有这一切的人们为什么普遍感到孤立、绝望和孤独呢?我想告诉你的秘密:不管你知不知道,你其实很容易感染'美国梦综合征'。我们身处于一种被媒体主导的文化,这种文化通过一条条光彩夺目的信息,向我们兜售着一种观念,那就是:我们可以无所不有,而且理当无所不有。你拥有的东西越多,你就越富有。我和芭芭拉深知,我们很容易受诱惑并偏离上帝的国度,转而去拥抱所谓的美国梦——拥有大房子,开一流轿
简介:摘 要:为保护善意受让人,法律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而适用善意取得最大且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具体来说即善意的认定标准、判断时点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延续《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为认定标准、以“受让时”为判断时点、以“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应承担证明责任”为责任分配方式。但学界和实践中对“重大过失”和举证责任分配仍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受让人的注意义务除查阅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外,还应包括一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但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愈加完善,公信力愈高,不应赋予受让人过多的注意义务。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理解为无论是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还是原权利人主张不构成善意,均由原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
简介: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为受让人善意。”因而,笔者认为认定受让人为善意,首先得有时间限制,在受让时没有主观恶意。其次,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但是具有处分的权利外观。权利外观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使受让人有权相信出让人具有所有权。最后,受让人没有重大过失,即不知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既体现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也要求善意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与我国现实国情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