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是近20年来中国教育界一直在探索的热点,既是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贯彻实施当前"一带一路"之国家倡议的必然要求。总结历史上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经验和成果,是开展好这一事业的重要途径。11世纪前后出现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导致了中世纪大学的诞生,英国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的兴起推动了大学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开展。尽管在英国法学教育中,罗马法的传授经历了曲折过程,但仍是唯一自中世纪教授至今的科目。罗马法教授在英国法学高等教育中的发展过程,体现了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即在吸收欧洲大陆法学研究成果的同时保持了英国本土法律教育的特色,从而使英国成为近代以后法律教育的强国之一。
简介: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了罪刑法定原则,其具体内容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在其中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于各种犯罪如何处罚应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同时,还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在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分则中罪名的规定也相当详备,增到413个罪名(“高法”解释);在具体犯罪的罪状和处罚上,叙明罪状的大量运用和法定刑不同档次的设计,为司法实践增强了可操作性。这些都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提供了细致的法律标准。但是经过实践,一些缺陷由隐至显,罪刑法定原则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挑战,法典的某些方面亟需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泊来品,是否能够很好的与中国的刑事政策相容,仍是很有难度的工作,目前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是适用仍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能够更好的贯彻落实罪刑法定使我国刑事法制再向前迈进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
简介:英美刑法中法律因果关系判断问题主要发生在介入原因案件中,表现为介入原因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断被告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英美刑法实务创立了一系列介入原因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主要包括实质而起作用原因原则、新介入行为原则、合理可预见性原则、不合理或不正常原则、危险范围内损害原则等。这些规则对中国刑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应当重点研究介入原因案件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增强司法指导功能。介入因果关系判断不存在统一的规则,应当对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的判断规则。介入因果关系是一种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不能以事实认定代替规范评价。法律因果关系不是纯粹的客观联系,介入因果关系的判断在一些情况下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内容。
简介:《刑法》第101条所表达的规范意旨,与罪刑法定绝对相悖,应当将其否弃。它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89条的规定。在1979年《刑法》中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因为在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中国《刑法》法源模式,是采基本刑法典加系列单行刑法决定;但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中国刑法法源采刑法典加刑法修正案模式,辅之以司法解释之扩充机能,取消了生产单行《刑法》这一模式。《刑法》第96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所表达的意义层次中,有与罪刑法定相对相悖成分,应当谨慎。它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89条规定中的“法令”,并且承继了1979年《刑法》之前,刑法可与政策相结合使用之实践惯例。尽管它拓展了行政刑法的规模与领地,但应当在违反国家规定中,将违反国家政策、违反决定和命令,与对应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处置之间划出明显确定的红线,以防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施政中滥用刑罚,避免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资源损耗且使用无效的制度尴尬。在中国尚未建立对行政法源及实施给予以法律为根据的司法审查制度之现状下,行政刑法的范围只应当限定于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这一两种类型。因此,应当对《刑法》第96条中规定的行政措施(行政措施如何被违反是需要规范与现实想象力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予以严格限缩。
简介:实证分析方法与价值分析方法是国际私法学术研究所运用的两种最基本、最典型的研究方法。其中,实证分析方法进行的是“实然”研究,回答研究对象“实际是什么”的问题,为探寻国际私法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足提供基本素材,进而明确国际私法的学术研究方向和提升空间;价值分析方法是国际私法学术研究的“拔高”手段,进行的是“应然”研究,回答研究对象“应当怎么样”的问题,为国际私法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诸多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从而真正实现国际私法学术研究促进学科进步与立法完善的基本目的。国际私法学术研究应当“梯级”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与价值分析方法:首先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明确研究对象“实际是什么”,然后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明确研究对象“应当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