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笔者生性不宜做官,所以,自从结束学校读书生活,几年来,做梦也未曾梦得半个“长”字。但却常被人家当作“长”字官介绍给陌生人。有一次,我因公到本地一宣传单位的办公室去找材料。进门不久,地方驻军的一位宣传干事前来联系工作。办公室那位认识我的秘书把我当作“刘科长”介绍给那位干事。待那位干事走后,我问秘书:“你怎么‘封’我科长啦?”秘书“含而不露”地说:“这是‘外交’所需。”事后,我百思不解。难道“外交”之事定要有“长”字官衔的人才能办么?不过,在后来的实践中,我终于悟出了其中的妙谛。
简介:对“价值合理性”和“选择意识”的重视是哈贝马斯合理性概念的价值追求所在。在哈贝马斯看来,哲学自形而上学、黑格尔之后,正在向合理性理论归拢,这就赋予合理性以哲学准绳的使命,一切形态的哲学理论必当接受合理性的审视。康德、罗尔斯的道德义务论以不同的方式宣示着其理论的普遍性,但经由哈贝马斯合理性概念的审视之后,他们立论前提的“工具性”、“封闭性”和“主体性”等有限性特征暴露无遗。由此可见,把立论前提置于“开放性”和“主体间性”之上,有助于促进义务论的普遍性重建。
简介:本文力图把康德的公民伦理思想置于其历史理性的理论框架之中来思考其限度及趋向.在康德历史理性的言说中,公民在康德那里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它是自我作为有限存在者"并非无拘".康德对于用"有限理性存在者"来对其公民伦理思想进行限定,一方面基于康德公民伦理思想是道德形而上学的实践理性理论,另一方面出于他对卢梭的法权哲学原则的呼应.从价值趋向、交往结构、制度规范、内在德性、权利属性、外在环境等方面对康德的公民伦理思想展开分析,可以察知康德公民伦理思想的趋向也体现为世界公民状态.
假“长”真言
哈贝马斯合理性概念的价值追求——兼评康德、罗尔斯义务论的有限性
有限理性存在者的公民伦理——兼论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的公民伦理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