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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结果
  • 简介:<正>目次一、外观主义的法律理念二、外观主义的法律构造三、外观主义的类型结语:兼论外观主义的前景外观主义,亦称表见责任,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比较法上,法国学者克洛德.商波在其所著的《商法》中

  • 标签: 外观主义 外观事实 信赖保护原则 交易当事人 表意人 善意取得制度
  • 简介:纸张鉴定技术在国内国外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对纸印品的特征、检验方法以及如何观察纸印品的特征形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 标签: 纸印品 特征 对比检验
  • 简介:澳大利亚《2003年外观没汁法》自2004年6月17日起开始正式生效,该法案源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LRC)的一份报告一新《外观设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进一步优化注册程序,新《外观设计法》将提供一种更优化的注册程序,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包含的可以是一项外观设计,也可以是与多种产品相关的单一外观设计,或是属于同一分类的多项外观设计,

  • 标签: 《外观设计法》 澳大利亚
  • 简介:如何规制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已有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形成比较完善的包装法律体系,建立界定过度包装行为的判断标准,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借鉴“欺骗性包装”的概念,保护消费者权利、明确执法机构等。

  • 标签: 过度包装 生产者责任制 循环经济 绿色包装 包装法律体系
  • 简介:近年来,针对月饼过度包装问题,政府部门制定了相关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予以规范。从经济法视角来看,政府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经营者的意思自治进行适当的干预,以减少或避免经济活动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这也是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这一理念与原则对于其他领域也有借鉴意义。

  • 标签: 过度包装 政府干预 可持续发展
  • 简介:图形用户界面与外观设计本质具有契合性,两者都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专利法保护模式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外观设计应当单独立法。当图形用户界面将外观设计引入一个崭新的互联网世界时,外观设计所附产品应当重构或者弱化,功能性设计应作限缩解释。与传统的外观设计相比,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采用特别的申请方式,其特别的保护制度将使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与众不同。

  • 标签: 图形用户界面 局部外观设计 专利法修改
  • 简介: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艰深问题,核心是两者是否在语义表达上是一致的。对其的不同解读在民法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领域均产生了理论的分歧,同时也使司法实践尺度不一。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实属权利领域的不同范畴,权利客体内化于权利,反映权利的本质,即利益;权利对象是权利的外在指向,是具体的事实要素。两者的恰当区分是解决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两权的对象同质,但保护的利益各不相同,在此意义上也就并不存在所谓的"重叠保护"。

  • 标签: 权利对象 权利客体 重叠保护 外观设计
  • 简介:<正>查得出的叫兴奋剂,查不出的叫高科技。——俗语在《是不是正在发生》一文进行的调查显示,"博弈论"在当代法学的使用,增长最突出,2000—2002年法学论文对它的使用是1997—1999年的13倍以上,但它在法学的具体实践情况是可疑的。本文将继续这一点的经验研究,内容将涉及法学论文的内容,与它的篇名以及关键词的关系。调查工作显示,

  • 标签: 博弈论分析 法学知识 社会科学 博弈分析 法律经济学 法学论文
  • 简介: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权 侵害 深圳市 生活用品 纠纷案 侵权行为人
  • 简介:【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权 阳江市 公司 纠纷案 有限 设计要素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以致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而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将构成仿冒行为(或称欺骗性交易)。然而在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囿于这一条文的局限性,相同的案件其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

  • 标签: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包装装潢 最高人民法院 品特 商品经营者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