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本案情]1996年6月,被告人王卫明(男,1970年5月生)搬离住所,以与妻子钱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年10月,法院对其离婚请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1997年3月,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7年10月8日,青浦区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同年10月13日晚7时许(此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来到原住所青浦镇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钱某在房间内整理衣物,便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严词拒绝后,被告人即将被害人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用一手扯脱被害人的衣裤,强行发生了两性关系,并抓伤、咬伤被害人的胸部等处.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简介:摘要婚内强奸在理论上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在古代是一个不能想像的问题,但是在近代人权的兴起,尤其是现代女权运动的发展,女性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女性已不再是男性的附庸,而是独立的权利主体,那么女性的性权利当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无论是一般男性,还是女生的丈夫对于女性的性权利必须得遵守女性的意志。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婚内也有强奸问题的出现,婚内强奸问题变成一个当代刑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可避免的问题,婚内强奸犯罪化也是成为刑法方面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