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事实与价值。区分事实与价值。是价值哲学的起点。把事实混同于价值,是当代世界各国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哲学在理论上陷于混乱的根本原因。二、是与应当。不仅“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导出“应当”,而且“应当”必须以“是”为根据。“是”什么是实现科学决策作出“应当”如何的必要条件。三、价值与存在。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下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中。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就是价值(广义的价值)。客体对主体积极的效应,就是正价值;消极的效应,就是负价值。通常人们所说的价值,指正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必定是善的。价值的本质在于促进主体生存、发展、完善,使主体特别是使人类社会更美好,使每一个人全面而自由地发展。
简介:【摘要】期待权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德国。对于期待权概念,性质的理论研究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期待权的进一步研究,有助于其在民事行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期待权在民事行为中有着重要的存在意义和价值。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保险利益,继承利益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中有所体现。本文将从物权之所有权保留制度,保险利益,继承利益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四个方面对期待权的存在价值系统地加以论述。以期对期待权的实践价值有更加深刻和系统的认识。【摘要】期待权存在价值所有权保留制度一、期待权的理论基础作为研究民事权利不可或缺的部分,对期待权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1)期待权的概念期待权一词,首先产生于德国。为德国学者由判例学说所创,但未被德国民法典采纳。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对期待权未设明文规定,但判例及学说均承认期待权的存在。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教授在《德国民法通论》中认为期待权是指一个法律上或多或少已有保证的,可以得到某种权利的指望。特别是取得某种物权或债权的指望,这种权利的一般去的要件已经部分第实现,而它的完全实现尚要取决于一定的可能性,并且这种指望已经达到确定的程度,在交易中可以将之是为一种现实的财产,可以将之视为一种权利去转让,抵押和扣押。①德国法学家迪卡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在《德国民法总论》中认为,期待权是一种与完整权相对应的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完整权利取得的期待。②关于期待权的概念,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期待权,简言之指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指称的是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简介:摘 要:劳动教育是思政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达成思政课德育目标的必由之路,是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培养创新人才,实现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途径。劳动教育是最好的德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