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伦敦大学创建于1836年,由许多各具规模和学术特色的学院组成,是英国最古老的高等学府之一。伦敦大学自1858年开始,向不能在大学注册正规课程的学生提供校外课程学位教育,现有90几个国家的25000名注册学生。伦敦大学的校外课程是一种通过考试授予学位或证书的高等教育,不具体组织实施教学。它所提供的本科学生学位有以下24种:会计学与财经学、神学、计算机与信息系统、经济学、经济学与管理、英语、法语、地理学、德语、信息系统与管理、意大利语、犹太人历史、双语、法律、管理、音乐、数学、计算机与统计学、哲学、西班牙语与拉丁美洲研究。以上各专业学位课程由伦敦大学各学院提供。除学土学位课程外,还有高级教育证书和英语证书课程。尽管伦敦大学对校外课程不进行具体的教学,但它为学生提供一系列的学习资料。其中包括对收费、大纲、课程结构、考
简介:“刘案”虽然过了近七年,但在我们这个历史上缺乏程序法治思想而现阶段正准备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国度,再回头从程序的角度探讨该案件仍不失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行政法学,也不仅仅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后引发人们强烈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学位评审制度,更重要的是法院一审判决向我们宣示了这么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道理: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受程序的制约,程序必须有且正义。本文不是从实体上讨论刘案,笔者关注的是刘案给我们带来的程序方面的启发和思考。笔者集中认为,刘案的一审判决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笔者最后扼要地提出高校在作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决定时必须建立一套非正式审讯制度,而让被决定者充分地参与、申辩和对质,这应是非正式审讯制度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