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章通过整理、评析诸学者对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重复征税问题的研究,发现新的研究方向,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拓展。文章重新运用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界定增值税的税基,并运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税之间显著相关,确定两税在税基上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通过对两税征税对象及税负承担者、征税时间、税种职能的分析,最终明确两税并行征收具有合理性。通过测算商品的实际税负率以及对我国与墨西哥、马来西亚的宏观税负水平和人均GDP的对比分析,提出在取消增值税13%的税率基础上,适当降低增值税17%的税率,此外,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进行适当降低以便减负、优化税制,从而缓解重复征税带来的不利影响。
简介:<正>房产课税,是我国税收一个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房产课税规模将不断扩大,税基也将不断拓宽。因此,对我国房产课税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一、我国房产课税制度的现状现行房产课税制度包含的税种有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了研究方便,按税种属性将其划分为四类。一是财产税类,即房产税;二是行为税类,即契税和印花税;三是流转税类,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四是所得税类,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家运用这四类税种,对房产业的经营与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改革的深化,这四类税种的调节,就其基本内容考察,还很难适应房产业发展的需要。
简介:<正>目次一、研究推定课税制度不能离开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二、我国推定课税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我国推定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四、完善我国推定课税制度的若干建议一、研究推定课税制度不能离开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一般而言,按照课税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国家向纳税人课税应当是确定的,即十分严格地依照税收法律所规定的对象、税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课税要素进行税款计征。确定课税的基础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和及时地获得纳税人的经济信息。但是,由于税收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行政当局并不能准确地获得纳税人的经济信息,特别是由于一些纳税人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