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市民社会正义是一种底线道德权利要求,旨在确保社会成员互不伤害,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马克思从互利、自主和自我实现三个方面对其展开了批判。从互利来看,市民社会的生产领域呈现的是资本财富的增值与工人阶级的贫困,权利与权利相对抗;从自主来看,人与人的关系通过商品等物的形式中介发生关系,这一关系呈现为类似自然界的盲目运动规律,物支配人;从自我实现来看,工人在生产领域屈从于资本的强力,受到必然时间的限制,劳动成为谋生手段,人的自我实现理想成为梦幻。在马克思这里,市民社会正义问题不再单纯是个体道德问题,本质上是伦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交织的问题,是与共同体命运相关的问题,是解释世界与改变世界相统一的问题。
简介:【文章摘要】在社会领域中,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存在为理性所不能及的知识,对于此种“无知”的状态,哈耶克提出“无知”包括两方面,一为“可以克服的无知”,二为“必然的无知”。人们在社会的活动处于必然无知的状态,但依旧可以进行协调的行动,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由此人们的行动必然受有某种独立的抽象的规则调整。哈耶克提出正当行为规则正是在这样自生自发的秩序中形成的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行为的社会规则。基于此,哈耶克的正义观为规则的正义而非人性的正义。人们对社会中的现象错误地诉诸于“非正义”而使“社会正义”概念受到狂热的追求,但所谓的“社会正义”只可能适用于组织秩序中,是一种唯理主义的观念构想,在社会中毫无意义且无法实现。
简介:本文从公正、公平、平等、正当、合法诸辞源意义上使用“正义”的概念。分配的结果正义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它主要是一种内容正义、道德正义、特殊正义和具体正义,它的着眼点在于社会利益或价值(权力、权利、财富、地位、荣誉、责任等)在一定范围之内由谁来分、分给谁和分多少的问题。因为每个社会不同的阶层、集团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故而在利益分配的完成状态上难以达到公认的最佳。纯粹追求分配的结果正义,往往导致先要在社会成员内部寻求一个特殊的、超越所有利益之上的力量来主持分配,其他社会成员则把自己的分配决定权转让给这个超然的力量,分配的最终状态是否令人满意就取决于这个超然力量的道德能力。而事实证明超然于所有利益之上的力量——人或机构——从来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