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传统上,西方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被概括为两种理想类型——欧陆传统的"国家控制"模式和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远距监督"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刻影响,两种模式都彰显出以绩效问责为导向的"监管型治理"特征。在大陆法系,藉由目标协议制度等规制工具的引入,契约治理模式被普遍采用,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被界定为公法人之间的公法契约关系。此外,由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组织实施的高等教育认证体系应运而生。在英美法系,政府扮演着"规制者"与"掌舵者"的双重角色,"法定干预"与"支持性干预"成为政府介入公立高校自治权的两种基本形式。传统上扮演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协商互动纽带的各类"缓冲组织",逐渐被纳入国家监控的范畴。在两大法系,高等教育领域"监管型治理"模式的兴起,受到学术自由的合宪性控制等公法规制以及普通法传统的制约。西方的经验表明,政府对公立高校自治权的监管,不应局限于创设规制,而应聚焦于对"自我规制的规制"。公立高校与政府之间合作伙伴关系的形塑有赖于政府规制、大学自我规制以及第三方规制的合作协调与优势互补,从而建构"精明规制"的金字塔结构。
简介:晋政发[2018]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准确把握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监管趋势,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市场监管质量和效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结合《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晋政发[2016]1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