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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新闻型敲诈勒索的特点是涉案数额巨大、影响更为恶劣且易于成功。新闻型敲诈勒索与一般敲诈勒索在威胁来源、行为方式、犯罪主体、被害主体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当新闻型敲诈勒索与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难于认定时,可以从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殊身份、不利信息是否真实、加害人是否主动索取财物、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自愿等方面进行区分。当新闻型敲诈勒索与诈骗难于认定时,可以从加害人的索财方式和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意愿等方面进行区分。

  • 标签: 新闻敲诈 构罪特点 犯罪构造 区分
  • 简介:<正>一、案情简介:1989年1月×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赵××,叶××、姜××、胥××5人合谋商定由郭×,赵××两人假冒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查收"南方来沈卖眼镜的小贩,由叶××、姜××、胥××三人佯装买眼镜的顾客。当日上午10时许,郭×等5人来到沈河区小东轻工市场。见一浙江女青年李××正在卖眼镜(无营业执照)。按预谋,叶××等3人上前搭话"买眼镜",并将李××领到胡同里准备乡买点,叶等3人正在"挑选"眼镜时,郭×,赵

  • 标签: 招摇撞骗罪 敲诈勒索罪 国家工作人员 眼镜 被告人 被害人
  • 简介:如果被告人甲没有撇开受害人丙,那么甲的行为性质就不会由敲诈勒索向绑架转化,且在被告人甲和第三人丁的意识中未形成──如不就范

  • 标签: 定敲诈勒索罪 应定
  • 简介:笔者拜读了贵刊1994年第4期王才盛的《制造儿子被绑架假象,敲诈老子该定何?》一文后,认为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应定为诈骗,而应定为敲诈勒索。一、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不应定为诈骗。从表面上来看,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似乎完全符合诈骗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方法是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3、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但是其客观方面所指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使财产所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而“自愿地交出财物。其所虚构的事实

  • 标签: 被害人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 客观方面 被告人 公私财物
  • 简介:如果被告人甲没有撇开受害人丙,那么甲的行为性质就不会由敲诈勒索向绑架转化,且在被告人甲和第三人丁的意识中未形成──如不就范

  • 标签: 定敲诈勒索罪 应定
  • 简介:如果被告人甲没有撇开受害人丙,那么甲的行为性质就不会由敲诈勒索向绑架转化,且在被告人甲和第三人丁的意识中未形成──如不就范

  • 标签: 定敲诈勒索罪 应定
  • 简介:敲诈勒索有其特有的法益保护性,行为特征性,而行使权利行为既有与其形似的地方,也有其亟待挖掘的深刻内涵,二者可以从权利行使行为的目的性,权利性,手段相当性等环节加以区分,做到既要维护刑法的权威,也要保护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 标签: 敲诈勒索罪 定义 构成要件
  • 简介:如果被告人甲没有撇开受害人丙,那么甲的行为性质就不会由敲诈勒索向绑架转化,且在被告人甲和第三人丁的意识中未形成──如不就范

  • 标签: 定敲诈勒索罪 应定
  • 简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与抢劫敲诈勒索在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比较接近,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定罪方面的争议。本文从案例出发,结合比较法关于三的界定,详细论述了三的区别,以期对法律工作者有所启迪。

  • 标签: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区别 绑架罪抢劫罪
  • 简介:因此区分以暴力手段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还是敲诈勒索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二、暴力威胁情况下的抢劫敲诈勒索的区别以暴力相威胁的敲诈勒索与暴力手段的抢劫的区分问题,本人同意区分以暴力手段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还是敲诈勒索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

  • 标签: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区别
  • 简介:<正>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古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方法相威胁,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侵犯财产的一种。从敲诈勒索的概念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的方法,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即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的行为相威胁的方法。这种威胁,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有的是以将对被害人或他的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有的是用毁坏被害人的财产(如放火焚烧其房星)或者以揭发、张扬被害人不愿让别人知

  • 标签: 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 犯罪分子 其他方法 威胁 公私财物
  • 简介:摘要:意思决定自由是指主体对自身的利益按其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敲诈勒索中胁迫的违法性在于侵害了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意思决定自由。对胁迫的认定,应基于事实与规范的递进性判断。从事实层面来看,无论胁迫的内容合法与非法,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则在形式上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从规范价值层面来看,以合法内容实施的胁迫,产生的恐惧程度不足以侵害处分财产的意思决定自由,其法益侵害阙如,因而阻却胁迫的成立。对被害人的界定,应将具体被害人置于所属行业或交往领域中审慎的理性人、类型人作为判断基准,认定胁迫是否使同行业类型被害人产生恐惧,进而对其处分财产的意思决定自由造成侵害。

  • 标签: 敲诈勒索罪胁迫恐惧意思决定自由
  • 简介:着手实施了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质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犯罪手段的实施方法不同  绑架勒索的犯罪实施手段是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  四、实施威胁的内容不同  绑架勒索一般是以杀害或者伤害人质相威胁而敲勒索的行为人通常是从被害人手中直接获得

  • 标签: 刍议绑架勒索 敲诈勒索罪不同 绑架勒索罪
  • 简介: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公民不再一味地寻求公权力的帮助,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自救,因此,产生了过度维权现象。对于过度维权行为的处理,不仅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务界也莫衷一是,“同案异判”现象时有发生。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但也不是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对于过度维权入,应当坚持严格的处理原则,防止肆意扩大犯罪处罚范围,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 标签: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 同案异判 处理原则
  • 简介: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在理论上还有若干问题没有解决,在立法上还存在某些不合理性。敲诈勒索的对象不仅包括具体的物,还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另外还建议增设财产刑,增加一个量刑档次。

  • 标签: 敲诈勒索 财产性利益 刑罚
  • 简介: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不具有刑法规范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至少缺乏全部占有其所主张数额的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益补偿要求不能简单评价为以“恶害”威胁;被敲诈者的“恐惧心理”缺乏规范支撑和现实意义。被敲诈者由于先前的失范性行为造成“行为实施人”真实、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行为实施人”继而主张利益补偿的诉求行为,即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主张,在排除构成其他诸如故意伤害、抢劫等例外后,应该在刑法规范解释的角度考虑将其做无罪化处理。事实上,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与被敲诈者之间妥协性、选择性处理方式的提出或者合意的达成往往是双方价值权衡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倾向性选择,带有民事协商和私法自治的性质,刑法规制并无必要强行介入。当然,“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入否定性评价的结论并非绝对,需要辅以特定的规则限制,“行为实施人”利益补偿诉求应当以“一次性用尽”原则为约束条件。

  • 标签: 口袋罪 类型化思维 “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 刑法规范解释 范围限定
  • 简介:本案中贺某、韩某、暴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预备),贺某、韩某、暴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敲诈勒索(预备)和交通肇事两个罪名,2.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 标签: 同伙死亡 应定敲诈勒索罪 案应定
  • 简介:敲诈勒索与抢劫之间的区分向来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之一,特别是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如何对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直接关系到刑法适用的准确性。"两个当场"原则并非区分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决定因素,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时实施暴力的程度、对象、时间及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的原因等具体情形,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做到罚当其。当无法确定当场暴力程度能否达到使他人不能反抗的程度时,应根据"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认定为敲诈勒索

  • 标签: 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 两个当场 罚当其罪 存疑有利被告
  • 简介:<正>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的发案率呈明显上升的趋势。由敲诈勒索这一犯罪的特点所决定,敲诈勒索而未完成犯罪的案件占有较大比重。司法实践怎样正确认定这些性质各异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就此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数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作一些初步探讨。一、敲诈勒索的犯罪预备形态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敲诈勒索的内容及我国刑法的有关原理,所谓敲诈勒索

  • 标签: 敲诈勒索罪 犯罪构成 行为人 犯罪未完成形态 我国刑法 犯罪中止
  • 简介:敲诈勒索规制信访行为已然成为当前地方政府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的惯用手法,但该定罪逻辑表面上似乎于法有据,实则并未对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展开规范诠释,属于背离规范目的的僵化适用刑法规定。信访行为虽然给政府造成巨大压力,但因不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不能评价为对政府的威胁或要挟。政府是敲诈勒索适格对象的前提预设不能成立,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具有被精神强制的可能性,也不可能基于精神强制处分公共财物。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处分公共财物的权能和地位,“三角恐吓”理论不能证成信访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在信访维权过程中,信访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从政府处获得财物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因此,以敲诈勒索规制信访行为并无正当性和合法性。

  • 标签: 信访行为 “要挟”政府 敲诈勒索罪 教义学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