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申请人汪某,2002年7月1日通过招聘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新药研发工作,被申请人系甲市某大型国有制药企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2年7月1日起连续签订了5份2年期限书面合同,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为双方最后一份合同期限,合同约定月工资1500元。201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因申请人所负责的项目终止,
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应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