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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出台,既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提升网络社会管控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又有助于督促互联网企业全面落实法定义务,防控网络风险,营造清朗稳定安全的网络空间。2018年11月1日《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 标签: 公安机关 网络安全 行政处罚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网络空间
  • 简介: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相关法律和规章增设了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罪名,制定了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标准,并明确要求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由公安机关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由于窃照专用器材具有的隐蔽性或伪装性,对其进行发现或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对无线通信类的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除了常规的检验外还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检测。本文首先介绍了窃照专用器材检验鉴定工作的背景,对窃照专用器材进行了初步分类,然后介绍了使用频谱分析仪、天线和电磁屏蔽箱对无线通信类窃照专用器材进行技术检验的方法,最后针对实际的案例介绍了频谱分析仪的具体使用流程及相关参数的设置方法,频谱分析的结果为无线通信类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提供了技术支撑。

  • 标签: 窃照专用器材 无线通信 频谱分析仪
  • 简介: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生物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相关领域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数字化生存"已然成为现实,互联网勾连起来的虚拟社群成为一种真实的社群存在方式,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挑战。中国当下坚持的中心集权模式和国家主权的治理逻辑,正在受到数字网络时代的严峻冲击。中国在网络社会应当坚持探索一种法律治理与协商民主的复合治理模式。传统的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地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的治理共识的一些问题,但在当前的数字网络时代需要吸收技术治理的手段,来建构新型合作治理。合作治理可以优化法律治理的组织结构,形成共同规制的格局,并由此构成一种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相补充、互为支持的合作治理体制,从而为我国的互联网规制探索一种多元民主治理的发展模式。

  • 标签: 数字网络社会 协商民主 合作治理 治理模式
  • 简介:近年来,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发展蔓延,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实施的诈骗犯罪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根据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资金就高达222亿元。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安全预防意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营造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电信网络诈骗安全教育知识读本·社区版》就电信网络诈骗的常用手段、特点以及防范等方面展开了重点剖析。

  • 标签: 网络诈骗 银行卡
  • 简介:面对网络犯罪呈现的一系列亟待分析和研究的新特征,虽然我国刑事立法积极回应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冲击,但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刑法规制范围狭窄、法定刑配置仍有不足、证据收集不够规范、技术侦查措施方面的立法有待完善等疑难问题。可以从适度扩张刑法的规制范围、法定刑的配置类型化、证据收集规范的细化明确、技术侦查措施审慎应用等方面入手,从而为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 标签: 网络犯罪 法律适用 刑法规制 证据收集
  • 简介:新支付方式下的网络钓鱼类诈骗区分于传统的网络钓鱼诈骗,具有作案技术高、跨地域范围广等特点,其犯罪定性问题成为研究的热点。对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侵财犯罪案件的定性进行重点分析,厘清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付”的性质,将第三方支付平台认定为“受骗者”,从而明确利用网络钓鱼技术窃取用户信息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是诈骗类型犯罪,并通过剖析第三方支付方式与信用卡支付方式之间的关系,最终将其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有助于加强对该类犯罪的准确认识。

  • 标签: 新型支付方式 网络钓鱼 诈骗罪
  • 简介:以实证案例为样本,可以发现格式条款的形式性规制在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存在不足,无法有效过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呈现裁判冲突、司法适用混乱的现象。这主要由网络合同的特殊性、实务对理论掌握的不足所导致,亟须从传统信息规制转向以内容规制为中心。在内容规制的范式选择上,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根本性审查规范构建抽象标准,具体列举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类型,从而构建我国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黑名单与灰名单。在内容审查的双重体系下,遵循从具体到抽象的审查顺序,使理论充分服务于司法实践。

  • 标签: 格式条款 网络平台用户协议 形式性规制 内容规制
  • 简介: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规定存在"悖论式并行"现象,即私法上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公法上却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的履行在实践中面临负担过重、违法判定和义务履行两难的困境。欲突破此困境,应对公法审查义务作技术性定位,即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限定于以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审查用户内容。技术性审查应从审查范围、审查措施、审查标准、公私合作、审查错误的救济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限制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审查义务 技术性审查
  • 简介:网络时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点击付费、社交网络、网站、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弹出广告等新兴网络广告形式推广自己的法律服务已成常态。但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相关法律规定零散不系统、禁止现场劝诱规则缺失、规范律师事务所网站与主页内容的广告准则缺失、传统广告的信息披露要求与律师点击付费广告不相适应等诸多问题。对此,可借鉴美国律师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律师网络广告法律规范体系,使用点击协议进行信息披露以克服字符限制之局限,禁止律师对潜在客户以实时电子通信的方式进行现场劝诱,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网站应当遵守的实体广告准则予以明确规定。

  • 标签: 律师网络广告 现场劝诱 点击付费广告 律师事务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