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多数原则是民主决策的关键性规则.多数原则从诞生开始,就伴随着"限制多数,保护少数"的议题.文章认为可以从多数原则的结构特征、程序特性以及文化建构三个方面限制多数与保护少数.首先,多数的开放性为限制多数与保护少数提供理论前提;多数的可替换性为限制多数与保护少数提供现实基础;多数的流动性与可变性为限制多数与保护少数提供实践依据.其次,程序是多数原则自律约束的内控装置;程序是监督制约多数原则的平衡杠杆;程序是多数原则修正纠错的过滤器;程序是促进多数原则协调稳定发展的助推器.最后,可以通过相互延期补偿达成正和决策、给少数人更多的自主治理、建立多元主义共同体等途径,建立限制多数、保护少数的机制.
简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如何体现消费维权的社会其治?《消法》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简介:儿童性侵害是存在已久的社会现象。基于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及促进儿童身心正常发展的立场,政府必须采取实质性的防治措施与行动,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作用,才可能减缓或消除儿童性侵害问题。文章对台湾地区现行的政策法规与社会工作介入实务进行分析后发现:当前施行的相关政策法规中并无具体性侵害防治规定,不能有效发挥防范性功能;社会工作干预服务则仅在案件发生后提供协助,难以发挥防治功效。从实务应对角度而言,建议台湾地区现有政策法规基于“事前预防”思维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以预防儿童受害为核心目标。强化“整合性处置模式”和“三层级预防阶段”的实务运用,并增强“初级预防阶段”的干预和服务。此外,文章还基于台湾地区的儿童性侵害防治经验针对大陆日后从事相关工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