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未生效合同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的第九条,但是是以动态的形式出现的。第九条的内容为: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解释》中只是出现了这个概念,但对于未生效合同的含义、具体内容、在其未生效期间的法律状态、当事人应受到何种约束、应当承担何种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其是否只包含《合同法解释》中提到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要对这些问题有清晰地了解,我们先要了解未生效合同的含义。
简介:【摘要】 劳动法采用倾向性保护原则作为基本立法原则。雇主雇用工人使得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从属性。 这就造成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强烈而薄弱的关系。 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工作人员, 但在这个原则下,劳动者是否能够单方面取消劳动合同便存在了争议。 由于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对雇主的过度限制导致雇主采取极端措施,损害被添加到劳动者身上,反而不利于实现劳动法的保护目的。本文通过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之间的差异进而提出对未定期劳动合同改进的建议。
简介:【摘要】 劳动法采用倾向性保护原则作为基本立法原则。雇主雇用工人使得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从属性。 这就造成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强烈而薄弱的关系。 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工作人员, 但在这个原则下,劳动者是否能够单方面取消劳动合同便存在了争议。 由于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对雇主的过度限制导致雇主采取极端措施,损害被添加到劳动者身上,反而不利于实现劳动法的保护目的。本文通过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之间的差异进而提出对未定期劳动合同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