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大体经历了实缴制、分期缴纳制和全面认缴制三个阶段。从制度设计和立法层面来说,以上改革的总体思路是通过赋予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金额和出资期限的自由,以达到逐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进一步活跃市场经济的目的。而公司一旦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必然会和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并与之建立错综复杂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当自己对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及时清偿时,很容易将追索对象扩大至公司股东,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公司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和基于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则是其主要抗辩思路。对司法裁判者而言,如何把握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做到不偏不倚保护,则是其首要任务。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实践中较为集中的冲突点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开始阐述,就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提出若干想法与建议。
简介:内容摘要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影响下形成的“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模式,使得公司逐渐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在公司中常做出为自己谋私利、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虽然中小股东在持股比例上远不如大股东,但是他们数量众多,构成市场根基,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放任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会使他们丧失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因此,要抑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从而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