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5—2006年间,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某分行以“仓单置押”形式,向刘某某(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共计4000万元。在审批、发放贷款过程中,刘某某多次邀请与此贷款业务有关的两位副行长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旅游,邀请信贷员房某某到港澳旅游及国内高档服务场所消费。结果,两位副行长和信贷员房某某在贷款审批阶段利用职权,不按规定严格调查、审核,致使刘某某用部分假仓单骗取了贷款:在贷款发放阶段没有按照贷款发放规定进行放贷监管,造成400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的巨大损失。目前,公安机关已就刘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房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立案侦查,两位副行长被“双开”.该行“一把”行长被撤职。
简介:受贿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罪,也一直是我国反腐败领域重点打击的对象。在本文研究的648例样本中,受贿罪的无罪判决率为0.62%,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率为2.78%,缓刑判决率为16.77%,事实上的自由刑(含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率为92.7%,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为4.35%;648例全样本,平均受贿数额844167.70元,其中受贿金额5万元以上的占总样本数的73.6%,10万元以上的占56.5%,宣告刑平均刑期为8.79年,其中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平均刑期仅5.32年,接近于法定最低刑5年有期徒刑;在548例大样本中,平均受贿次数为9.45次,平均每次受贿数额为65331.45元,被告人受贿次数在2~5次之间的占样本总数的40%左右;受贿罪的平均案发时间间隔为49.70个月(4.14年),其中案发时间间隔在5年以上的样本数达217例,占样本总数的34%左右。“一把手”犯罪较为严重,占样本数的40.54%,单位领导(包括正职、副职等)犯罪占样本数的63.43%。
简介: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认为性贿赂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性贿赂与普通的财物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有类似规定,认定性贿赂为受贿罪的内容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符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