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中国建立后检察权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其内涵也有多次变化,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系统的检察权体系,但实践证明其并没有如制度设计者设想的那样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存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了诸多的问题,刑事诉讼程序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存在着粗放发展的弊病。要实现检察权的科学发展,必须首先对检察权作出合理的分配。
简介:摘要:新形势下,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尤其是“法律监督权”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法律监督机关”之定位究竟该何去何从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需要重新审视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必须厘清检察院未来是否应继续保留现有的地位和职权,以及通过何种途径加强和改善检察机关即将面临的重大功能变革,以保证公检法三机关结构功能的有效发挥,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更有利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
简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履行职责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也必须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职权所作的表述,与宪法的规定却不尽一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其法律监督职能仅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到目前为止,刑事诉讼法仍为唯一的一部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程序法。如果对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规定稍加分析,不难发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实际地位以及所能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法律监督者的身分并不相适应。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有人把“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比喻为刑事诉讼的三道工序。这个比喻生动贴切地说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现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刑事审判活动和刑事判决的执行实行监督;负责贪污、贿赂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读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即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刑事案件公诉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据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被大致地划分为二个部门──履行公诉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和履行侦查职能的自侦部门。公诉权和职务犯罪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