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当性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存在和行为运作所依赖的重要资源,而组织的正当性建构也是两类主体需要共同回应的命题。通过公共事务领域的合作治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正当性“互益”关系,这成为组织正当性建构的重要路径。这种正当性“互益”关系的机理在于,一方面,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提升了政府治理效能,并增进了公共行政的民主价值,从而实现了对政府正当性的增益;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实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政治、行政、法律以及社会等多个维度正当性的赋权,是政府对社会组织正当性的增益。同时,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正当性“互益”关系呈现为一种非对称性的相互依赖格局,因此建立在平等对话基础上的合作是深化两者正当性“互益”关系的重要进路。
简介:正当性概念是法哲学、政治哲学的总概念。在这一总概念之下,证成性与合法性概念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和实践价值。在西方思想史上,“证成性”强调法律或国家的道德上的优越性,应理解为正当化的一种进路,是正当性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它与社会学意义上公众对法律或国家的认可、遵从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正当性概念。从正当性到合法性是法哲学史上最具深刻意义的转变,“合法性”概念应在狭义上使用,可视为正当性的一种变体,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对立统一是现代法律制度重要特征。尽管在现代社会正当性通常表现为合法性,但合法性与正当性概念不可混淆,更不可互相代替。正当性概念完整的结构、独特的性质、不可替代的功能,使它有理由成为法哲学的核心概念。
简介:近几年来,营救式刑讯的正当性问题一直在被德国刑法和宪法学界广泛讨论。"911"事件以后,美国社会也围绕着能否对恐怖分子使用营救式刑讯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本文从功利主义和道德绝对主义两个角度对刑讯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在功利主义伦理观下,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的增大,营救式刑讯的正当性不断增强。在恐怖活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使用营救式刑讯是正当的在道德绝对主义伦理观下,无论刑讯的目的如何,刑讯作为一种酷刑应当在任何情形下被绝对禁止,因而营救式刑讯是不正当的。在恐怖活动这种极端情形之下,一旦社会秩序崩溃,所有的自由和道德观念就会完全土崩瓦解,道德绝对主义在这种情形下是缺乏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