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要:《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5日施行)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虽然以上法律规定为特别法,但是司法者在具体适用中,做法并不统一。根据立法者的本意,是出于同情职业病受害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健康损害,并且考虑其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做出的贡献,而制订的主张权利的条款。在各地法院判例中,支持职业病受害者在工伤保险补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范围存在很大差异。出发人的生命健康无价论出发,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职业病受害者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或材料等因素受到侵害后,健康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减损生活质量,从而遭受精神损害,这些损失不能恢复原状,带来的创痛无法愈合,至今未有最令人满意的弥补措施。因此在法律的框架内,赔偿范围最大化存在必要性。
简介: 摘要:2020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83、184条无疑是对见义勇为者保护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实践操作中,这些规定仍然存在受益人补偿责任顺位不清等问题,为更好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需厘清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关系义务,界定受益人及其补偿责任。
简介: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简单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凡研究民法必然首先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可以说民事主体是民法研究的起点和核心。关于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应当说,无论哪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无论哪个时期的法律,都是由人创制的。人创制法律固然出于利益的需要,但是人之所以能够创制法律.原因之一在于人有意志,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民法自不例外。民法是人法,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定分止争、确定名分归属的。人有意志,人因此才能支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通过支配。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所谓的名分归属表面上是将一个名分归属于一个主体.实际上归根结底是要将名分归属于一个意志。民事主体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是因为法律承认其意志资格,法律不承认其意志资格.就是不承认其主体资格。
简介:在疫苗接种损害救济方面,我国目前并存着民事责任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计划两个体系。从构成要件层面来看,该双重体系的主要问题是过错、因果关系等核心概念在两个体系下含义并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救济漏洞的存在。从实践运行角度来看,民事责任体系对于行政管理机制表现出了极大的尊重和倚仗,而无过错补偿计划未充分考虑到与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导致其救济功能发挥不充分,同时两个体系均面临着疫苗接种损害中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困境。实证研究表明,无过错补偿计划对于民事责任的替代作用有限。为实现疫苗损害救济双重体系的良性互动,充分救济因公共卫生事业接种疫苗的受害者,应依“追偿机制”构建无过错补偿计划与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技术,并重构补偿经费的来源。就民事责任体系而言,应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具体个案中的疫苗产品缺陷和接种过失作出具体认定,在充分尊重管制规范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形塑良好的行为标准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