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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将法律铭刻在金石之上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最早可追溯到殷周时期。整体来看,汉代以前,法律的传布以铭金为主,春秋时期的铸刑书、刑鼎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两时期刻石布法开始兴起,取代铭金纪法成为法律传播的重要形式。不同于先秦时期,汉代金石纪法主体不再局限于中央政权,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也成为重要主体;传播的法律形式也不仅仅是朝廷立法,还有不少属于地方法制;就其内容来看,涵盖了田土买卖、税赋徭役、用水规章、禳盗等方面,形式上也更为翔实生动,显示了中国古代在法律传播方式上的进步与成熟。本文拟对汉代的金石纪法作一初步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 标签: 两汉时期 金石 法律传播 汉代以前 殷周时期 春秋时期
  • 简介:广东经济发达地区顺德市盗抢机动车犯罪出现一些新特点,为了更有效地遏制盗抢机动车犯罪,应采取一系列具有一定突破性的现代侦破对策,

  • 标签: 盗抢机动车 犯罪 特点 顺德 对策
  • 简介:通过以奥斯丁和丘平为个案的中西比较,对法律理论的周边语境进行分析,是新型知识社会学在法学中的一种探索,可以更为深入地理解近代法学理论的历史发动,进而深入理解发展至今的世界法学运作的内在隐蔽含义。

  • 标签: 语境分析 近代法学 比较 法律实践
  • 简介:众所周知,中国的律师制度创建于民国时期,但有关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已有成果却并不多见。最近几年尽管有关司法问题的研究成了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但由于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态度方面,目前中国学术界的主流思想是理解和欣赏,因而许多学者都把自己的注意力转向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资源的整理和挖掘方面,而与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关系最为密

  • 标签: 民国晚期 西安地区 律师制度 中国 传统文化
  • 简介:御史大夫是西汉最高监察机构,但其建制也是一步步发展起来的。从《二年律令·秩律》看,初还未见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的设置应当在吕后二年之后,景帝中元三年之前。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之副,西汉末御史大夫转官为大司空,御史中丞为汉中央的最高监察机构。御史中丞秩级不高,因其是内官,享有的礼仪却是很高的。西汉自武帝元狩五年起逐渐发展形成多元的监察体制,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丞相司直同为监察机构,虽然监察侧重点不同,但三职官皆“无所不监”,因此在现实中,互相纠弹,争权不止。司直在东汉一度被取消,末恢复。北朝的司直转变职能,成为审判机构的属官。司隶校尉东晋时转为地方官。自此,汉朝的多元化监察体系又恢复为一元监察体制。

  • 标签: 御史中丞 司隶校尉 丞相司直 监察 职掌
  • 简介:中国西部地区“三股势力”的恐怖活动对国家和平、安全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文从国际环境、民族宗教、经济文化等方面综述引发西部地区恐怖犯罪之根源。指出遏制、防范和打击西部地区恐怖犯罪的战略指导思想。

  • 标签: 恐怖犯罪 西部 三股势力 对策
  • 简介:图书馆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是图书馆政策的具体体现和定型化,作为大陆法系的台湾地区推出的"图书馆法"草案已于2001年通过并实施,而中国大陆图书馆法还处在草案修废阶段,通过对台湾地区图书馆立法的认识,一定会积极促进中国大陆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与理论探讨,再铸图书馆事业的辉煌.

  • 标签: 台湾地区图书馆 立法特点 借鉴意义
  • 简介:英国的高等法律教育自二战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构成了英国法律文化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其独特魅力倍受世人关注。希望通过笔者于2004年秋冬的一段访英亲身经历,对此问题作一粗浅的介绍和探讨,望从中能获取一定的启示。

  • 标签: 英国高等法律教育 独特魅力 介绍和探讨 启示
  • 简介:大陆和香港地区离婚制度的比较陈玉离婚即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制度是当代各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大陆与香港由于长期处于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因此,在离婚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根据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将于1997年7月...

  • 标签: 离婚制度 婚姻法律 香港地区 离婚程序 当事人 离婚案件
  • 简介:<正>台湾当局于1992年9月18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件》(下简称《关系条例》),表明涉台法律事务的处理进入新的阶段,预示着海峡两岸的涉台律师业务将会日趋增多,因而《关系条例》的实施对涉台律师实务有何影响,就成了海峡两岸律师所关心的问题,更是海峡两岸律师所要解决的新课题。

  • 标签: 台湾地区 法律事务 台湾当局 合法权益 被继承人 继承权
  • 简介:台湾地区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或者基于职权针对未来的一般事项制定和发布的抽象规范。台湾地区在威权体制结束之后开始厘清行政命令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行政命令主要采用行政审查、立法审查及司法审查。台湾地区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大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 标签: 行政命令 行政审查 立法审查 司法审查
  • 简介:台湾地区民间金融活动由来已久,在正规金融体系尚未健全时期,对台湾地区经济发展有相当大的贡献。而目前,民间金融活动以私人间的"合会"最为普遍与兴盛。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它也引发了经济、政治及社会等诸多层面的问题,尤其是一旦出现经济不景气、失业频增、纠纷频发等因素,就容易发生倒会事件,进而危及个人和家庭,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台湾于2000年5月5日将"合会"纳入"民法"债篇加以规范,这对于维护民间金融秩序和保障私人权益有很大的帮助。研究台湾地区合会的起源、相关争议问题及法律制度,将会给日益严重的我国民间金融问题提供一个解决的思路。

  • 标签: 民间金融 合会 标会 地下金融 倒会
  • 简介:民族地区推行刑事和解和"检调对接"机制,能够有效克服司法工作中的"三对矛盾",体现"恢复型司法"理念与民族传统和合文化的契合,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限定较窄,民族地区可以通过行使法律变通权,合理、适当地探索扩大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当前民族地区"检调对接"司法实践体现出正式制度与民间调解的有效结合,在赔偿、履行、帮教方式上,仍有必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在民族地区的推行已经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但也面临着阻力和困境,应通过完善相关规范,促进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 标签: 民族地区 刑事和解 检调对接
  • 简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时期以及迁台后,尤其是迁台后,为维持其统治、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曾经颁行了大量的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等特别刑法。由于绝大多数单行刑法仅为应一时之需,而极少照顾到刑事法律体系的严谨性、稳定性、协调性,因而尽管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但是不可否认也存在诸多的固有缺陷,形成实际的立法与司法负面效应,有损立法与司法威信。

  • 标签: 台湾省 刑法 单行刑法 合理性 前景 立法缺陷
  • 简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广东制贩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活动比较活跃,无论是缴获的苯丙胺类毒品数量,还是破获的苯丙胺类毒品案件数量,尤其是大案要案数量,广东始终在全国居于前列,是我国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活动的高发地区。广东警方应充分认识到打击毒品犯罪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禁毒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加强禁毒基础工作,加强重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活动。

  • 标签: 苯丙胺类毒品 回顾 前瞻
  • 简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促进我国地区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举全国之力对不发达地区进行大规模开发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有很多有益经验值得借鉴,我国西部是一片广大的区域,与东部地区相比存在明显势差,其发展差距正在不断拉大,必须采取措施,依靠各方面的力量,使其尽快发展起来。

  • 标签: 地区协调发展 西部大开发 对策建议
  • 简介:北宋法制从一开始就贯彻了中央集权的原则,从地方社会角度看,表现为地方秩序的中央化,其积极结果是实现了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其消极结果是立法上的繁琐和执法上的低效以及地方社会在发展上受到抑制。这一点在当时的川峡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适当空间,也把中央法制从细碎的地方事务中解脱出来。这个问题在传统社会内部几乎是无解的,却是现代公民社会和民主法制的内在要求。

  • 标签: 地方秩序 中央集权 分权 法制
  • 简介:<正>第一节前言大陆法系国家之民法,肇端于十八世纪,深受个人主义之影响,以自由、平等为基本理念,认为人类之私人社会生活,均得以自己之意思自由活动,因而产生权利本位与个人本位,形成所谓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在民事程序法因受上述民法理念之影响,亦随之产生了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上述理念,足以刺激人类之自由竞争,促进

  • 标签: 民法总则 民事诉讼法 修正 台湾地区 辩论主义 处分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