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是在我国公司出现,并借鉴国外立法中所形成的一种带有本土性和吸收外来文化所形成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其独特性和价值意义。我国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制定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同样,其背后所存在的缺陷也不可忽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在公司运行和运转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是巨大的,这就导致公司内部的分权与制衡并不平衡,对公司在未来发展、方向上的把控、前景上的考量都具有巨大弊端。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并非我国独创,实质上是起源于苏联法制,是借鉴其意识形态法学中法人理论的产物,脱胎于列宁所倡导的企业经营“个人独裁制”。并非起源于本土的制度,其必然就带有着一定的不适应性,这种不适应性就要求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改善,以适应当下国家的发展趋势和公司的发展要求。
简介:审计工作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干部考核工作,产生了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这种审计方式不仅适应了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同时也为审计事业发展注入了活力。注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与其它审计业务比较起来,一般具有时间跨度大,审计内容多,政策性强等特点,特别是审计结论,直接关系到法定代表人的奖惩升降,受到了厂大干部和群众的重视。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注意事项。一、正确划清经济责任1、要分清现任与前任的责任界限。田于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着前后更迭的联系,前任法定代表人离任时的经营状况,必然影响到继任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效益。因此,需要划清离任与接任之间的经济责任,包括审计当期活定代表人与前任法
简介: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越权现象日益频发,其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成为横亘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的阻碍,面临立法与司法层面的双重困境。基于此,通过分析其存在的内生与外生问题,结合域外有益经验的比较吸收,重塑确认其价值内涵,合理划分其相对人类型,进一步完善其效力模式,以此促进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越权法律效力认定的体系强化,助力我国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
简介: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基于"内外有别"的法理确立了"善意有效"的规则,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范适用重点引致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当中。英国对"推定公知"规则的放弃,以及美国判例法中对"固有授权"规则的设计与运用都表明,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中,应坚持"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立场,并就具体情况得出具体结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除外条款"的立法表达范式,不当限缩合同有效范围,并未考量商事活动对交易便捷与交易促进的现实需求。应经由民法典编纂,实现越权代表问题的体系缝隙弥合,并就越权担保行为划定"善意(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有效"、"不为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类型化有效"以及"恶意串通无效"的效力区间,以实现越权担保效力规则的体系性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