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新刑法中增设了单位犯罪,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但是,由于受传统刑法理论的束缚,对单位犯罪构成要素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认识不清,操作困难.在定罪和量刑上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与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犯罪构成的基础。无明确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则丧失实质内容。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物质承担者。何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越位、机关、团体霎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规定了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我国广大司法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为保卫和促进改革努力奋斗,并且已做出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在有的问题上也发生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有的把“有功”当作“有罪”、有的又把“有罪”当作“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