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物权变动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投入了许多精力和热情,其大部分内容都集中在物权变动的"抽象原则"问题上,即我国的物权变动是否要像德国那样,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起初,还有主张和反对两种对立观点平分秋色的学术论辩,但近一段时间,物权行为无因性或抽象原则被渲染得如此热闹,以至于言物权必称抽象原则;更有甚者,在有些学者眼中,它似乎已然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种真实存在.正是在这种法学背景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提出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第7条,才拟就了貌似折衷,实则自相矛盾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的规定.[2]鉴于物权变动制度在整个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亦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上隐喻着当前我国法律界在立法、法学等方面的一些意味深长的问题,本文在此尝试从法理源流、法律事实及思想方法三个方面,对物权抽象原则问题作一基本探讨.
简介:摘要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于法律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尤其在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民法关注上更甚。对于民法来说,它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其他法律不同,是平等与自由。这也是人们格外关注民法的原因,因为在人们思想更加开放进步的今天,对自由与平等的普遍要求与向往。在民法中平等价值的实现是独立法律人格能够被承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民事主体也就人们能够在平等地位下进行民事活动的开展和财产的合法获取的重要条件之一。纵观古今,人们对于平等和独立人格的追求从来没有停止过,从奴隶社会进化到现在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最好的体现。所以此次就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和独立人格做出浅论,以助人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