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蒋欣泉,博士、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口腔医学院副院长,口腔医学系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口腔修复科主任,上海高校口腔先进技术与材料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工程与信息技术学院)名誉教授。目前担任国际口腔医师学院(ICD)Fellow,国际口腔修复学会(ICP)理事,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修复学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口腔生物医学专委会副主委,口腔医学科研管理专委会副主委。长期从事口腔颌面组织再生与修复的研究与转化工作。主持“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973”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20余项,发表SCI收录第一/通讯论文94篇。
简介:长期以来解决执行难的举措都以实现财产权为主要目标,忽略了抚养权强制执行的应有地位。财产法本位的固有思维与制度背景造成了实务界对抚养权强制执行存在误读,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抚养权强制执行措施的间接性是执行难的另一原因。同时,抚养权强制执行涉及与刑法的衔接,但对前者的长期忽略,导致了拒不履行抚养权判决、裁定的实行行为类型付之阙如,造成了罪刑适用的混乱。基于实证法,可总结出双轨制执行模式以作为连接执行与拒执罪的桥梁,从此视角入手,能为抚养权执行中罪与非罪、行为主体、罪的行为类型、量刑的合理化提供有力的分析路径,推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日臻完善与体系化。
简介:司法实践中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一定的混乱,在认定受贿罪既遂上采用形式主义:第一,将形式既遂实质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既遂;第二,将实质既遂形式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未遂。亚洲国家及地区中关于受贿罪既遂的认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以我国大陆地区为代表,规定收受贿赂才构成受贿罪(既遂);另一种以日本、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为代表,不区分既遂与未遂,仅向他人表达受贿的意图而尚未实际取得贿赂的,也构成受贿罪(既遂)。我国受贿罪中既遂的认定通说观点以实际收受财物为标准,不对收受贿赂与索贿作区分。所以在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应当视不同情况作区分审查,应以是否实质、有效控制银行卡存款作为判断受贿既遂的标准.